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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贷款诉讼时效的思考(1)

 古渡書軒 2013-11-28

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贷款诉讼时效的思考(1)

2013年11月25日 15点51分 来源:中国金融网   作者:特约通讯员 余浩川    字号:T|T
[标签]农信社

  诉讼时效管理是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农村信用社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较多,其带来的后果也逐步显现。典型者如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的行社脱钩纠纷案件,丧失诉讼时效是农村信用社败诉的唯一原因。本文从农村信用社实际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对贷款诉讼时效相关问题作粗浅的探讨,以期更好地促进信贷业务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即发生效力减损的制度。

  具体到信贷业务,主要是指贷款到期后的两年内,如未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则农村信用社将丧失胜诉权。丧失胜诉权后,贷款无法通过法院强制收回,只能依靠借款人自愿偿还,否则贷款最终形成损失。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方法

  诉讼时效中断有三种方式:提起诉讼、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角度出发,上述三种方式实为一种,即:农村信用社提出要求。其原因为:提起诉讼是实际一种特殊的要求、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原则上是农村信用社提出要求的结果。综合分析法律规定,农村信用社采取下列方式可形成贷款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送交催收通知书。

  送交催收通知书是目前最常用的诉讼时效中断方法。但以下问题应当注意:

  1.关于签收人的问题。催收通知书的签收人不一定非得是借款人。借款人为自然人的,除本人外,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均是适格的签收主体;借款人为法人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

  2.关于借款人不签收催收通知的问题。催收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已找到借款人,但借款人不签收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催收通知已送交借款人,即使借款人未签字,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根据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现在较为可行的做法可通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明已送达的事实。当然,如不考虑成本,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证明力更高。

  3.关于村干部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问题。由于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较多,有部分农户借款后即外出务工,多年未归。农村信用社员工在无法与借款人见面的情况下,便请村干部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对村干部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意义和作用,可作如下解读:

  (1)如借款人已委托村干部签字,可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如上文所述,贷款催收通知上签字的主体不仅限于借款人本人,被授权主体也是合法的签收人。

  (2)如借款人并未委托村干部签字,则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该问题涉及“当事人提出请求”这一中断方式,是单方发出主义还是到达主义的争论。单方发出主义认为:农村信用社只要进行了催收,不管意思表示是否到达借款人,均能产生中断的效力。到达主义认为:农村信用社不仅要催收,而且催收通知必须到达借款人才产生中断效力。如按单方发出主义观点,农村信用社向借款人催收时,因借款人不在,此时村干部签字实际是证明农村信用社发出了权利主张,虽该主张未到达借款人,但仍视为诉讼时效中断。在前些年,法院基本上支付该观点。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出台后,对诉讼时效中断,转而采用到达或应当到达主义。按到达主义观点,农村信用社虽进行了催收,但催收通知并未到达借款人,虽由村干部签字,但并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扣收本息。

  按法释〔2008〕11号第10条的规定,金融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目前农村信用社所使用的合同为省联社拟定的格式合同,该合同中已约定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扣收本息,故采用此方式中断诉讼时效最为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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