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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解读大病医保 今年起付标准为1.1万元

 ZTLKM 2013-11-29

[摘要]11月28日,市人力社保局对有关政策作出解读。今年,我市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10万元,超出的自付费用,可按比例分三段累进补偿。

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今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医疗费用补偿。11月28日,市人力社保局对有关政策作出解读。今年,我市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10万元,超出的自付费用,可按比例分三段累进补偿。

问:什么是大病保险?

答: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的自付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下简称起付标准)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由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补偿的制度。它是政府组织开展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伸,是我市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为什么要出台大病保险政策?

答:一是国家和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二是健全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需要;三是提高我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缓解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需要。

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

答: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独立参保的新生儿(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问:参保人员还需要缴纳费用吗?

答:我市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所需资金从当年居民医保筹集的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参保人员个人不另外缴费。

问:大病保险怎么进行补偿?

答:参保人员在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分三段累进计算补偿,详见下表:

市人社局解读大病医保 今年起付标准为1.1万元

问:哪些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答:一是普通住院和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门诊病人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即医保三大目录)和有关限额规定的医疗费之和。

二是实行单病种或定额包干结算病种发生的按单病种定额标准或定额包干病种的定额包干额结算的费用。

例1:一档参保居民王某2013年4月,在市内某三级医院住院,发生医疗费用37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市人社局解读大病医保 今年起付标准为1.1万元

上述37000元费用中,乙类药品3000×10%=300元、乙类诊疗项目2000×20%=400元、医用材料限额以外2000元和医保报销范围外费用3000元,共计5700元不属于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因此,属于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为:甲类药品+乙类药品×(1-10%)+甲类项目+乙类项目×(1-20%)+医用材料限额内费用=14000+3000×90%+10000+2000×80%+3000=31300元。

例2:参保居民张某于2013年6月,在市内某二级医院住院,手术治疗急性单纯性阑尾炎,共发生医疗费用2500元,由于该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了单病种服务协议,其急性单纯性阑尾炎手术定额费用为2100元。因此,属于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为:2100元。

例3:参保居民李某于2013年9月,在市内某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2000元。由于该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按床日包干付费服务协议,按照其协议的床日标准和住院天数计算包干费用为1700元。因此,属于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为1700元。

下页看点:什么是大病医保的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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