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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拳头”作用 狠抓案件查办工作--三台县纪委监察局

 徐徐读书 2013-11-30

      三台县纪委、监察局案件查办工作调研报告

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案件查办工作专题调研活动的安排,我们对党的十六大以来特别是省第九次党代会以来全县纪检监察系统所查办的党政违纪案件情况进行了回顾和总结。总体来看,我县案件检查工作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县委、县府的安排部署,加大反腐败力度,查办了一大批党政违纪案件,使腐败行为受到了惩处,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圆满地完成了任务。

一、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的特点

一是反腐败的决心、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已成为查办大要案件的重要因素。县委、县纪委都高度重视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把其作为惩治腐败、端正党风政风和塑造良好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的有效手段,为查处一批大、要案件提供了有力条件和保障。始终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处理好查办案件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将惩治腐败工作寓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

二是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方法和办案管理体制,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办案队伍,逐步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出台了《关于查办党政纪案件实行主办人责任制的意见》,在收集排查违纪线索、初步核实、立案查办党政违纪案件的全过程中,始终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搞好组织协调,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案件主办责任制,着力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办案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三是充分发挥了纪委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由于案件呈现群体性、团伙性特点,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有的案件是查出一个带出一串,抓住一个牵出一伙。案件呈现出跨部门、跨地域、跨社会层次的特点。与案件的复杂性相对应的是查办案件的组织形式要求提高,“专案组”、“联合办案组”等形式是我们查办案件的主要组织形式,呈现出在纪委牵头组织下的“大兵团”作战的特点,纪委牵头作用不断增强。为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重大疑难案件,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出台了《关于在查处案件工作中协调配合的暂行办法》,采取上下协调、联合办案等形式,完善大案要案协调小组联系会议制度,健全线索互送、案件手段互补、人员互借制度,加强案件线索和信息资源的公享。积极主动与检察、公安、法院、审计、财政等部门联系,协调解决纪委、检察院、公安等部门联合查办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各执法执纪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了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办案资源有效整合;交叉、协同、联合办案的形式成为案件检查工作的有效模式。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着力点和重点范围。发案部门、违纪主体相对集中。经济类案件仍呈上升趋势,大要案多,且近年发案的比例较大。通过大力查办经济类案件,保持对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查处的科级干部增多,“一把手”增多。

五是广辟案源,认真挖掘案件线索。要加强信访举报工作,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掌握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对署实名举报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妥善处理。整合信访资源,建立和完善经常性工作机制,提高基层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提倡实名举报,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保护好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蓄意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严肃处理。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建立行之有效的信访处理机制和案件线索排查、报送机制,加强案件线索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六是查办案件在实践中进一步体现出治标与治本的统一。在案件查处的同时,针对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加大,治标与治本的呼声增强。案件查办中边查、边纠、边建的特点日益突出,对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起到了较好地推动作用。

七是建立查处大要案件激励机制。为了严肃查处各类腐败案件,加大自办案件查处工作力度,引导办案人员忠于职守,秉公执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三台县《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奖励办法》,对在查办大要案件中贡献突出或成绩显著的办案组和个人,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一案一奖、个案评审制,充分调动了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在依纪依法办案方面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涉及面广、点多,部门职能和地域管辖交叉,只有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大协调力度,优势互补,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才能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有效推进查办案件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审计等部门各自为阵、各为其主、配合不默契的情况仍然存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查处案件的操作体系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改进,如何在联动的基础上把案件做大做好是当前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二是纪检机关办案程序复杂,决策过程较长,文书手续繁多,上报部门较多,在日益复杂、斗争艰巨、违纪违法手段隐秘的形势下,常显得灵活性不够,保密性不强,工作效率不高。办案“稳”多“快”少,“准”多“狠”少。应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办案程序及各种办案文书,不断适应办案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是随着当前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群众要求反腐败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群众举报,上级纪委交办,县委领导批办的案件初核件大幅上升,但就检查室现在的人员配备和装备,远远不能适应和满足案件查处工作的要求。常处于捉襟见肘、顾此失彼的被动局面。即使抽调下级纪检组织的办案人员参与办案,但受工作的连续性和专业性所影响,总体效果依然欠佳。绝大多数办案人员长年办案,担子重、压力大,几乎没有多少休息、调整时间,连带薪年假也未休,拼命工作,疲于应付,矛盾突出。除增加办案力量外,未见更好的解决办法。

四是违纪违法行为呈现出手段隐蔽、情节复杂、防查性强的特点。违纪者将违纪内幕暴露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程度,故获得证据的难度加大。违纪行为往往经伪装后披上合法外衣。同时一些经济违纪者作案前就认真研究了有关法律、法规,寻找法律、法规的空隙,策划防范措施,从过去被动反查变为超前防查。因此办案人员不畏艰难、持续作战是办案持续前进的动力,坚持低调稳妥、重在取证的思路和善于谋断是案件突破的关键。

三、关于加强案件检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在案件查处中积极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审计机关相互配合,定期组织召开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情况通报会,以达到沟通案情、拓宽案源、整合资源的目的。

二是要妥善处理好协同办案与独立办案的关系。在强调与其它执纪执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同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坚持既密切配合,又依法依规各司其职。作到办案程序互不代替,办案手段互不代替,定性处理互不代替,严格按各自的规定办理。在协同配合办案中发生意见分歧的,纪委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妥善协调解决。

三是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办案工作的服务中心意识和大局意识。在案件查处中,宽严相济,既坚持原则又有灵活性,做到“教育多数、处理少数、钱要收回、风要刹住”。同时不断创新,增大案件查办工作的科技含量,使案件查办的政治、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四是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要注意发现问题,善于发现体制、机制、制度上的薄弱环节,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寻求预防的对策。通过对所查办案件的剖析,把案件发生的原因找准分析透,从而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权利观、金钱观,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五是在案件查处工作中注重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对有轻微问题,但够不上立案的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作组织处理;对查证举报失实或受到错告的干部,要及时为其澄清是非;对发现的问题,要形成调研报告或建议,促进单位建章立制,供党委、政府决策参考,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六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办案人员素质。纪检干部特别是办案人员战斗在反腐第一线,对惩治腐败作出了重要贡献,也积累了一些办案经验。但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腐败分子的手段越来越高明,腐败行为越来越隐蔽,反调查能力越来越强,这也对我们的执纪办案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目前委局机关完全熟悉信访初核和案件办理程序、能独立办案的同志不多,各派驻纪检组和下级纪委真正能办案的人员更少,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亟待提高,需要通过专门的培养,建议适当时机在全县范围内组织一次专业知识培训,积极选派办案人员参加较高层次的培训,多进行横向交流、外出学习取经,切实提高办案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增强突破大要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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