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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苏州古村落

 苏迷 2013-11-30
昨天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据了解,这也是全国首部古村落保护地方性法规——
立法保护苏州古村落
斑驳墙壁诉说岁月沧桑
不少古建筑需抢救修缮
古村落是珍贵历史遗产
 

  □苏仁法 新 颜
  东村是市控制保护古村落,住在东村萃秀堂里的3家农户,一直想从连抽水马桶也没有的老宅子里搬出来,但由于萃秀堂是市级文保单位,古建筑不能流转,这个愿望一直没法实现。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给这3家农户建新房带来新希望。
  古村落是苏州传承数千年农耕文明的结晶和历史文化演变的重要载体。我市共有三山岛、明月湾、陆巷等17个古村落。《条例》的实施给我市古村落保护工作带来新机遇,对保护我市“古城—古镇—古村”
  三级历史文化保护体系有着重要作用。

  完善申报制度做好后继资源普查

  古村落中不仅有古建筑、名木古树等物质文化遗产,还有民风习俗、传统节日、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体。因此,《条例》规定,古村落是指村落主体形成于1911年以前,村落内河道水系、地貌遗迹、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文物古迹比较丰富且较为集中,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此外,《条例》对古村落申报、认定程序作了规定。
  目前,我市已拥有2个国家历史文化名村、7个中国传统村落、3个省级历史文化名村、3个市级历史文化名村、14个市级古村落。为了做好后继保护工作,今年以来,市规划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全市古村落资源进行了全面普查,大概还有三十多个风格和格局保存比较完好的村落,可以充实到古村落保护名单中。

  突出整体保护制定全面保护规划

  古村落保护与单体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古村落保护重在整体保护。
  对于古村落中的古建筑和文物保护,要贯彻“抢救第一”的原则要求,同时,古村落保护更要强调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古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鼓励原居民在古村落中居住、生活。因此,保护古村落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指导,制定好古村落保护规划。《条例》对保护规划的制定、报批、修改、实施作了全面规定。

  落实保护资金
  突破保护瓶颈

  我市早在2005年就制定了政府规章《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但市人大常委会在去年立法后评估发现,由于缺乏保护资金,大部分古村落只是处于控制保护状态,没有得到整体修复,还有一些古村落的传统风貌和形态格局遭受建设性严重破坏,古建筑没有进行抢救性修复,破损严重,有的已发生局部坍塌。古村落所在镇、村,经济实力较为薄弱,靠镇、村自筹资金解决古村落保护和古建筑抢救修缮任务,并不现实。此外,古村落的日常维护每年也需要一定资金投入。
  因此,《条例》规定由市、县级市(区)政府共同承担古建筑抢救修缮费用和古村落日常保护经费,保护和传承这些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考虑到古村落分布的不平衡性,《条例》还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村落保护奖励机制,重点支持和推动任务较重的镇、村的古村落保护工作。

  杜绝破坏性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古村落

  古村落保护必须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古村落保护和农村居民改善生活意愿之间的关系,特别要制止建洋楼、修大路等破坏性建设行为,纠正为了经济利益而无节制利用古村落进行的商业开发活动。
  《条例》明确,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古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村落保护规划和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镇人民政府还应加强对古村落内居民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鼓励古村落居民在古村落内居住,参与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享有古村落保护开发收益;鼓励利用古村落发展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适度发展旅游业。

  加强抢救修缮规范古建筑流转、移建

  现存古村落中,不少古建筑经长期风雨侵蚀,存在屋顶渗漏、墙体开裂、局部塌坍等问题,有的已经失去了使用价值,必须花大力气整修。因此,除了政府投资进行抢救修缮外,《条例》还规定,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自筹资金修缮古建筑的,市、县级市(区)政府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和补助。
  古建筑的产权流转问题也是当前古村落保护工作遇到的瓶颈。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一古建筑内存在多个产权主体,能享有宅基地安置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居民,其他的产权主体必然很难同意。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交易。有关宅基地政策还规定,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户,必须按用地审批时的约定拆除原有住房,但按照古建筑保护要求是不能随意拆除的,这就使古建筑问题走入了死胡同。实际上,古村落中的古建筑,都不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分配得到的宅基地,而是因历史原因和继承关系取得的。但相关上位法对继承登记后,如果涉及征地拆迁时处理古建筑没有相应特殊规定,对涉及多个不同身份继承人安排宅基地也没有特殊规定。
  《条例》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解决古村落中古建筑的产权流转问题。《条例》规定,政府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产权。对于零星古建筑,《条例》规定,可以迁移到古村落中实施保护,这样既有利于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和活化利用,又可解决古村落中局部建筑风貌不协调问题。

  加强监管建立保护长效机制

  《条例》对古村落保护的长效机制做出了规定,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古村落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古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并对古村落保护利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各级政府还必须定期向人大汇报古村落保护工作。
  《条例》还规定,建立古村落保护监督员制度,古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聘请古村落保护专家、居民任监督员,加强古村落保护的社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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