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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事行政检察专项宣传”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正义之剑190 2013-12-02

 

今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我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审议意见。今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可以说,随着形势的发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和关注。为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上级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指示精神,强力推进我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全面发展,今天,郴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这里举行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专项宣传”新闻发布会。首先,我代表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领导、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和同志们表示衷心地感谢!并通过你们,向一直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这次“民事行政检察专项宣传”活动的主题是:“推进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全面、科学发展”。受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勋爵的委托,下面,我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及近几年来我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的情况向各位作简要介绍。
一、关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及监督方式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职能是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权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方面的具体体现。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二次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着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全面、科学发展。
(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主要包括:(1)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2)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情形;(3)民事行政违法执行活动;(4)司法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执行活动中职务违法行为;(5)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情形和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6)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情形;(7)其他监督的情形。
(二)市、县两级检察院民行检察职能:为优化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民行检察职能,形成不同层级检察机关各负其责、各有侧重的民行检察工作格局,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地区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指导工作;(2)负责办理对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案件和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的抗诉案件;(3)重点组织开展对执行的监督、对诉讼过程的监督和对调解的监督等同级监督工作;(4)组织、指导、协调基层院,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推动多元化监督格局的构建和发展;(5)完成上级院交办的有关工作。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1)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对符合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2)对不符合提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条件的案件,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做好息诉工作;(3)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重点办理执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或督促履行职责、公益诉讼等案件,通过检察建议加强对人民法院诉讼活动中各种违法情形的监督;(4)结合行政诉讼监督,开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管理创新;(5)完成上级院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主要包括:
1、对错误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
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
提请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检察建议:即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向原审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由同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的监督方式;
 执行和解:即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对于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可能的,可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即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2、对调解活动的监督,即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3、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即对于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作出的违反法律规定、且可以适用再审程序的执行裁定,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对违反法律规定、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的裁定、决定,以及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
4、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对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事实是否存在及其性质、情节、后果等进行调查,发现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将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相关侦查部门或侦查机关处理,发现确有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将违法行为证明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5、对违法情形的监督,即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有抗诉以外的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提出监督意见。
6、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
支持起诉:即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非法侵害,且可以通过民事、行政诉讼途径获得救济时,检察机关可以支持适格主体依法提起民事、行政诉讼;
督促起诉:即检察机关对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负有监管、保护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且案件性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的,可以以督促的方式,促使不敢、不积极提起诉讼或怠于行使权利的单位依法向致使损害发生的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行政公诉:即对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监督未果或者没有适格主体的,检察机关经与法院协商可以探索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2010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二次民行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工作要求,转变观念,服务大局,深入开展三项重点工作,依法履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不断强化监督意识,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能力,加大监督力度,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服务国际化、现代化新郴州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着力构建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按照“构建以抗诉为中心,坚决慎重调查违法行为,积极稳妥开展执行监督,依法有序探索督促支持起诉的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工作要求,调整工作重点,依法履行职能,促进民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201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202件。其中基层检察院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11件,市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1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0件,提出检察建议38件,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3件,息诉28件,执行和解32件。开展渎职行为调查22件,其中移送反贪、反渎等相关部门案件线索7件;办理执行监督案件94件;办理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案件166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和收回应收款项共计5600余万元。
二是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坚持把办理民行申诉案件作为民行检察部门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途径,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着力解决涉及民生民利的热点难点问题。始终把“化解矛盾优先,调解疏导为重”的理念贯穿办案始终,积极开展和解息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接待群众申诉420余次,经审查,对申诉人反映的情况不符合检察机关抗诉条件的,通过沟通和说服做好和解息诉105件,使申诉人通过理性、和谐的方式解决问题,达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三是着力服务发展大局。正确履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找准服务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围绕经济建设,服务大局,促进政府收回土地出让金等应收款项共计5300余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当地经济发展。如嘉禾县院对嘉禾县南岭水泥有限公司拖欠国土出让金案提出督促起诉,追回土地出让金和违约金404.7万元;资兴市院督促支持起诉追回国土出让金类案,帮助追回国土出让金2200余万元;永兴县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永兴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追回国有土地出让金417万元。
四是着力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以“大学习、大讨论”、“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等主题实践活动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为载体,加强检察干警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加强民行检察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提升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
三、深入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推进我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全面科学发展
6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关于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后认为,201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深刻领会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行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工作要求,深化认识,转变观念,服务大局,依法履职,不断提升监督能力,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并就加强和改进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审议意见。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时制定了《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整改方案》。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增强履职能力,激发基层活力,加强基层建设,通过提高申诉案件的办理质量,加大渎职行为调查力度,规范督促、支持起诉工作,增强监督能力,全面正确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责,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把落实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加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宣传力度的审议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民行检察专项宣传活动相结合,多层次、大声势、全方位的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基本职能和监督理念,进一步提升民行检察工作的群众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从而使群众了解、支持、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
(二)围绕构建和推进多元化监督格局的要求,加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围绕构建和推进“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要求,深刻认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任务的变化,深刻领会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监督手段进一步增强的内涵,切实转变工作观念和思路,认真开展从生效裁判的监督扩大到对执行、调解、法官违法行为等领域的监督;由单一的抗诉手段丰富到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违法行为调查、建议更换承办人等多种监督手段,全面提高诉讼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优质高效办理抗诉案件。要以理性监督、有限监督的理念指导抗诉工作,坚持慎抗、抗准原则。要突出抗诉重点,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加大对劳动争议、建设工程、医患纠纷、行政诉讼和虚假调解等案件的监督力度。二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新业务的办理。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在多元化监督格局中的基础作用,指导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开展渎职行为调查、执行监督和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民事行政检察新业务。针对我市经济发展特点,加大涉及国土出让金、社保基金等类案的办理力度。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工作长效发展。在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和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机制和制度的推广运用。一是建立民行检察一体化联动办案机制,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检令畅通的上下级关系。二是建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三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与同级法院多层次的工作联系机制,处理好监督与理解支持的关系,实现检法两家定期座谈、文件互换、会议互邀,共同研究解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的问题。四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保证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得以正确有效发挥。
(四)全面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促进公正廉洁执法。随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面对各种腐蚀的考验,要切实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干警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切实保证公正廉洁执法。同时,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的法律监督能力,促进干警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职能定位和监督重点、方法,树立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意识,全面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
各位领导、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全面、科学发展,既需要专门机关的不懈努力,更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我们恳请大家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尤其欢迎新闻媒体对我们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给予关注、监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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