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论期待权的债权属性

 骏马奔腾不停息 2013-12-09

论期待权的债权属性

——从一则房产争议案说起 

耿宏志

 

案情:×小区×栋×室房屋为某村村委会所建,(其土地为国有)经市政府批准可依商品房办法对外出售,并办理了初始登记。该房屋由本村村民H某和Z某夫妇购得。20074H某与Z某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区×栋×室房屋产权归H某所有”。2009年,H某带其未成年女儿到村委会,将由村委会保管的《房屋买卖合同》和申请产权登记的表格、花名册等资料都改成了女儿名字,称将该房屋送给女儿。2010H某又以Z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这套房产的所有权。Z某以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和房屋已归女儿所有进行抗辩。一审法院对以上事实给予认定,但认为房屋尚未登记到女儿名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确认房屋所有权为H某所有。经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女儿非本案当事人,原审法院撤销赠与超越了审理范围,要求争议人另行起诉,但对所谓“赠与”本身未置可否。

本案看似简单,却触及了我国法律尚未覆盖且非常有价值的理论范畴,颇值得探讨。

一、H某的行为并非房屋不动产物权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可见赠与人拥有对赠与财产的所有权是赠与合同订立并生效的前提。按照我国民法的立法基本理论,以权利标的为标准划分,“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尚未登记到女儿名下”,进而认为H某“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显然是将该行为认定为不动产物权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屋产权归H某所有”,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房屋在完成初始登记后尚未登记到H某名下H某并不拥有房屋不动产物权,从而也就无权行使《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一审法院将其行为认定为不动产物权赠与显然不当。

二、H某所拥有的是对物权的期待权

×小区×栋×室房屋在完成了初始登记以后,产权证书上的所有人尚为出卖人即村委会,也就是说,即使村委会与H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还属于村委会。我国法学界把这情形称为买卖合同的所有权保留。此间,H某并不享有《物权法》所说的对特定的物的直接支配权。不过,其已经具备取得该房产完整权利的部分重要要件,换言之,即已经拥有了取得该房产物权的权利。H某所拥有的这一权利就是期待权

所谓“期待权”是“指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即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2004年版第489页)而要实现其全部物权,必须完成所有权保留所附条件,即完成全部法定程序,进行产权登记。

三、期待权属于债权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待权这一概念。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权利是依买卖合同约定的。正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所以专家们虽然都承认期待权的存在,但对其属性却争论不休。有人说属于物权,有人说属于债权,有人说介于二者之间或称为邻界权。

期待权是与既得权相对应的权利。众所周知,物权才是既得权,是对世权。物权需要通过公示向社会大众宣示, 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而期待权拥有人只能对其实现全部物权的特定对象(义务人)提出请求,无须向社会大众公示。这实质上是一种对人权。所以,期待权决不能与物权划等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这一规定说明:⑴买受人为消灭期待权以实现全部物权,所请求的相对人是“出卖人”(本案为村委会);⑵出卖人如果怠于履行义务造成买受人损失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可见在我国,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所拥有的期待权是纳入债权给予归类的。这与买受人的权利由买卖合同约定一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发生此类纠纷也多从债权请求权的角度予以保护,其案由常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为债权纠纷。

四、审理期待权让与纠纷只能适用债权规则

既然H某在所有权保留中只拥有期待权,既然期待权只是一种债权,那么,他赠与女儿的就只能是自己所拥有的期待权即债权。这一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债权转移。审理债权转移纠纷只能适用债权规则。《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H某带女儿到村委会称将该房屋送给女儿,并由村委会保管的《房屋买卖合同》和申请产权登记的表格、花名册等资料都改成了女儿名字的行为看,这一赠与已为受赠人接受,出卖人亦即期待权的义务人(债务人)村委会也已知情,本案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所列的三项除外情况,足以认定H某向其女儿转移期待权行为已经完成,并已经发生效力。如果没有出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H某撤销赠与的请求。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