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罚没和暂扣物品登记保存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和暂扣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种罚没物品(包括暂扣物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在执法活动中依法罚没和暂扣物品应由确定的仓库管理人员统一进行管理。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对作为证据暂扣的物品,应于7天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法当事人依法罚没物品应统一使用财政局印制的罚没物品票据。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结案后,应将罚没物品及《罚没物品清单》,暂扣物品及《物品暂扣单》副本交由仓库管理人员。 第六条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仓库管理人员对交存的罚没和暂扣物品应按案件分别妥善进行保管。罚没物品、暂扣物品保管期为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第七条 仓库管理人员在接受罚没、暂扣物品时,应严格清点、核对、验收并逐一填写《罚没物品接收登记表》,《暂扣物品接收登记表》,统一妥善保管。 第八条 仓库对暂扣和直接罚没的物品,应定期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执法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应做到廉洁自律、认真遵守罚没物品的相关规定,对罚没物品不得私分、截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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