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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封存面临三难

 不咬人的蚊子 2013-12-23

犯罪记录封存面临三难

来源:检察日报20131216

 

本报记者 徐德高 通讯员 周末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人的有力呵护,随着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这项制度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不过,据江苏省一些基层检察院反映,目前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三大难题:

 

    一是存有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系统繁多,导致犯罪记录难以真正封存。目前,公安机关户籍及前科记录管理系统为电子档案,涉及网上办案系统、公安档案查询系统、综合查询系统等多个联网查询系统,相关信息很难做到完全保密,泄露以后也难以查证。此外,社区矫正机构信息系统的内容除涵盖基本的犯罪资料外,还包括未成年犯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体检情况、心理测评结果等多种涉及隐私的内容。即使未成年犯顺利完成社区矫正,这些资料也保留在系统内可随时查阅,难以实现真正的封存。

 

    二是掌握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人员众多,导致犯罪记录易泄露。由于掌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因此存在多头管理、发生违规行为难以确认等混乱现象。此外,实践中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主要是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组织其在街道、社区接受教育。因此,除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外,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等都会了解甚至掌握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由于涉及人员众多,且部分流动性较大,使得相关信息很易扩散。

 

    三是一些法律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禁止从业,影响未成年人就业。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有关单位”也可以依据以上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查询,对未成年犯罪人就业造成一定影响。而未成年犯罪人对其未成年时的犯罪行为,不应当承担如此严重的后果。

 

    如何破解三大难题,真正让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封存制度落实好?一些检察人员结合实际,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加强信息系统管理。在技术上设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的特殊路径,对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建立单独的数据库,并对其他信息系统中涉及前科的条目设立单独的访问权限。同时,对涉及犯罪记录信息系统的使用权限进行严格的限制,依照使用者不同管理级别赋予不同的查询权限,并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的条件、操作人员资质等进行严格规范。

 

    第二,规范各方保密义务。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对掌握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保密义务,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等机关的犯罪记录封存监督。同时,对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和帮教,选取较固定且责任心强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并与他们以及掌握有未成年人犯罪材料的律师事务所、被害人等,都签订保密协议,严格明确义务和责任。

 

    第三,完善相关制度衔接。为了不使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对以后就业造成影响,应当进一步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比如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使其免除犯罪前科报告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就业权。(修改法律,取消本人告知、取消就业限制等规定,也是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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