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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网

 北斗沐 2013-12-26

  近年来,各级地税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大力清理欠税,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规范征纳行为,严格欠税责任,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欠税基础管理

  (一)严格纳税申报制度。依照税法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义务,对逾期申报、不申报、拒不申报以及虚假申报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因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申报错误而补正申报的,仍应依法加收滞纳金。对虚假申报后自行改正并重新申报的,除依法加收滞纳金外,仍应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时,要严格审核纳税人税款属性,区分当期税款和欠税,判断正常当期申报、自行补正申报、自行重新申报、评估建议补正申报以及检(稽)查查补等税款来源,发现税款所属期填录等错误,要按照程序及时更正。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实施纳税评估、日常税务检查、税务稽查、内部监督的工作人员,要对上述要求予以充分关注,发现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规范实施注销检查。对于申请注销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实施日常税务检查。注销检查所属期原则上应与上一次税务稽查或日常税务检查的所属期相衔接。注销检查一般执行既定的征收方式,但在检查中发现查帐征收户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有《税收征管法》第35条有关情形的,可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注销检查应形成税务检查结论,作为注销审批环节认定欠税清理的依据。

  (三)加强欠税信息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作如实记载,按规定录入、维护《征管信息系统》的欠税信息,确保和实际欠税的一致性。要严格按规定核算欠税,如实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各环节的税款状态,不得向上级虚报、瞒报欠税数据。

  (四)加强税收信用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欠税公告,对于走逃、失踪、失信的纳税人欠税,可通过向有关部门传递欠税信息,发挥社会信用体系的保障作用。要严格执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在表彰A级信用纳税人的同时,重视C、D级纳税人的评定,严格审核欠税人的评定条件,发挥纳税信用评定对内部管理的指引作用。

  二、严格控制新欠发生

  (一)加强缓缴审批工作。纳税人申请税款缓缴,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缓缴原因进行核实把关,确实符合条件的,逐级报上级审批。既要防止纳税人不符合条件骗取缓缴审批,也要防止符合条件隐瞒不报、变通处理。

  (二)依法加收滞纳金。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是控制新欠发生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对新欠税款入库时,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不缴、少缴税款而补缴的,依法不加收纳税人滞纳金,但有关部门应调查责任的原因,税务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三)严格以票控税。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购票缴税制度,加强发票领用与欠税数据的比对分析,防止税款与发票脱节现象的发生。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控制发票售量,督促其及时、足额纳税。

  三、加大清理陈欠力度

  (一)加强欠税清理检查。对于时间较长的陈欠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针对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处理。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订立清欠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实施跟踪监控,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二)依法采取保全强制措施。对于经营情况正常,但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掌握资金往来和资产变动情况,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从其存款账户中扣缴欠税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或者依法采取提请法院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和阻止出境等相应措施。

  (三)参与企业清算程序。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且未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参加清算;有破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核实欠税,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要求申报税收债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欠税人有合并、分立、资产整体转让及改组等组织形式变更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认定欠税的归属,及时采取清欠措施。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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