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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规范

 神州国土 2013-12-26
  为深入贯彻落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国土秦都分局全体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水平,确保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调查和处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根据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秦都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巡查、督查主体

  在秦都区辖区内实施动态巡查工作的主体是国土秦都分局,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马庄、双照、钓台、沣东、城内五个国土资源所承担,各国土资源所具体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承担动态巡查任务。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秦都大队代表国土秦都分局对各国土资源所的动态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负责开展辖区内的重点巡查。

  二、巡查对象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秦都大队在秦都区辖区内,各国土资源所在本责任区域内实施动态巡查,重点巡查各类新增建设用地。

  三、巡查责任区域划分

  (一)各国土资源所实现巡查责任区域全覆盖,每块巡查责任区域都必须明确相应的责任人;

  (二)巡查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村、主要公路沿线为基本单位;

  (三)各国土资源所可按照《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都分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巡查区域划分的要求,结合本区域内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实际,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巡查区域。

  四、巡查程序和内容要求

  (一)巡查前准备。巡查前制定巡查工作计划,确定巡查线路、人员调配,收集媒体曝光、信访举报等外部信息,准备好相关图件;

  (二)巡查中信息收集。在实施巡查过程中,针对巡查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的用地主体、项目名称、地块坐落、动工时间、占地面积、用地手续是否完备等基本信息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其中涉及农用地、耕地的必须调查其面积数量以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面积。凡存在建设项目平整场地、开挖路基、圈建围墙、地质勘探等行为之一的即可视为新增建设用地行为已经发生;

  (三)巡查登记:

  1、动态巡查台账登记。巡查人对巡查到的新增建设用地地块基本信息进行即时书面登记,按照《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都分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台账登记的要求做好记录工作,作为巡查工作的备忘,为下一步的网上电子政务登记做好准备。

  2、网上电子政务登记。根据要求,各国土资源所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运用局域网信息平台,将当日动态巡查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通过咸阳市秦都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登记。

  (1)已完成局域网联接的国土资源所,必须在巡查发现后当日或次日将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网上登记;

  (2)未完成局域网联接的国土资源所,必须在巡查发现后当日或次日将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上报分局及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秦都大队,大队受理的当日必须进行网上登记。大队,国土资源所应各自保留国土资源所上报材料或记录备查。网上电子政务登记的动态巡查信息中应将巡查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按照《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登记表》的要求将信息登记完整,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动工时间、涉及农用地和耕地的数量必须登记清楚;除了主动巡查发现之外,通过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并经核定属实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也应当及时进行网上登记。

  五、巡查周期和频率

  巡查的周期和频率应适应及时发现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需要。对发现并依法制止的违法用地行为应通过重复巡查以确认制止成效。

  (一)巡查责任人必须有计划的定期开展巡回检查,在责任区域内每周巡查次数不少于3次。各国土资源所的动态巡查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责任人的责任区域巡查计划应在每年2月和每月5日前上报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秦都大队;

  (二)巡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在土地违法行为发生的多发时段如春秋时节应加大巡查的频率,各国土资源所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并上报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秦都大队。

  六、巡查后续工作要求

  (一)及时制止:各国土资源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用地或无证开采等苗头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逐级报告并予以跟踪。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秦都大队在接到国土资源所的报告和自行巡查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代表分局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向违法当事人下发,同时函告违法行为所在地镇(办),村、组。要求相关镇(办),村、组采取措施3日内纠正土地违法行为,责令国土资源所予以跟踪监督彻底消除土地违法状态。3日后土地违法行为仍未纠正的,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秦都大队可根据国办发[2007]71号文将违法用地情况函告有关部门,可视案件严重程度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报告,必要时向司法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

  各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监督和督促相关镇(办),村、组当事人自行进行纠正,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现场制止,明确告知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得继续建设,若当事人不听劝阻强行施工的,应立即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秦都大队和区国土公安联合执法办公室报告,协助秦都大队和国土公安联合执法办公室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制止违法。

  (二)调查处理:各国土资源所协助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秦都大队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秦都大队各国土资源所对巡查发现并责令停工后仍拒不停工或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转入案件立案查处程序。具体负责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取证、立案、处理工作;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和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公安部门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对不落实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要按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依法处理到位。

  (三)巡查报告

  1、上报。各国土资源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用地或无证开采等苗头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并立即书面上报国土秦都分局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秦都大队。书面报告应有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基本事实、巡查人员已经采取的制止措施以及巡查人员的处理建议等。

  各国土资源所应根据《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都分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动态巡查情况逐级备案制度,备案报告按季度、分片包干制度,各制度应书面上报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秦都大队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本地区及本级动态巡查工作开展情况,有关巡查数据统计及分析,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查处情况,巡查责任人落实情况,巡查发现问题、原因及其解决措施和建议。备案报告要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实例、有分析。上报中同时要附有关动态巡查违法用地及查处情况统计表格。

  2、报告和通报。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秦都大队,应将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定期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报告并通报相关镇(办),报告、通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各国土资源所应定期将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通报给所在镇(办)或村、组,报告、通报每月不少于一次。

  3、预报。分局应综合分析巡查情况,对一定时期内本区域内违法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占同时期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的必须向市国土资源局和秦都区政府预报并加大预报频率。

  七、巡查督查

  (一)督查目的

  为了推动及时、有效地开展动态巡查工作,严格履行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职责,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秦都大队代表分局对各国土资源所辖区内巡查、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督查主体和对象

  1、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秦都大队接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对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情况进行的督查;

  2、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秦都大队代表分局对国土资源所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

  (三)督查责任要求

  督查主体应划分责任区域,明确具体责任人员,对督查区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及时发现并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四)督查方式

  1、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秦都大队受分局委托对国土资源所进行督查,同时集中开展对特定区域的巡查;

  2、根据媒体曝光、信访举报、上级交督办件等途径掌握的案源对个案进行抽查;

  3、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秦都大队代表分局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其他督查方式;

  4、各国土资源所参照以上督查方式对国土资源所内部巡查人员进行督查。

  (五)督查内容

  督查主体根据掌握的新增建设用地案源信息检查被督查对象巡查台账及网上电子登记及后续处理措施情况。

  八、巡查、督查责任追究

  (一)系统内部责任追究要求

  分局将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巡查效果纳入年度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考核,严格考核措施,依法追究执法监察过错责任,考核情况应与奖惩、任用挂钩。

  1、考核的组织领导

  国土秦都分局成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包括巡查、督查工作在内的各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考核。

  2、考核程序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秦都大队将督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分局,分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进行考核。

  3、考核责任追究

  (1)巡查责任追究

  各国土资源所以及巡查责任人因未认真履行巡查工作职责,对巡查责任区域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记录台账以及进行网上电子政务登记上报的;

  执法监察大队在巡查发现所辖国土资源所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未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和调查的,由执法监察大队代表分局督办,责令各国土资源所自督办之日起5日内开展案件调查。明确由大队直接调查处理的或各国土资源所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调查处理经向分局书面申请获准后转为由大队调查处理的除外。

  以上行为一年内累计达一起不足三起的,取消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一年内累计达三起以上的,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2)督查责任追究

  督查主体对督查的区域应当发现的突出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或者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以上行为一年内达一起的,取消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一年内累计达二起的,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三部委15号令责任追究要求

  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并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明确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分局可参照以上责任考核追究制度,结合奖金分配工作,细化考核办法,采取党纪、政纪、经济等多种手段,加强对执法监察大队及所属国土资源所的执法监察工作考核,督促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确保国土资源各项制度得到顺利实施。

  九、国土秦都分局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科室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秦都大队、国土资源所开展巡查、督查工作。

  十、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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