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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贷款下月起“认房”

 清轻 2013-12-27

武汉公积金贷款下月起“认房”
名下有房产或有公贷记录 再贷款均算二套房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陈珂)下月1日起,武汉公积金政策将进行调整,贷款方面收紧,提取方面则更为宽松。

    调整后,如果公积金缴存家庭,在武汉有一套房产,或者曾使用过公贷购房(即便这套房产已出售),再申请公贷购房,都按二套房认定,首付需6成,利率上浮10%。相比老政策,公贷对二套房认定加入“认房”标准。而首套房认定,只针对名下没有房产,且没有公贷记录的缴存家庭。

    同时,如果缴存家庭此前有公贷记录,则第二次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减去首次公贷额度后的差额。值得注意的是,客户已有房产面积必须在140平方米以下,或者此前公贷结清,才有资格再次申请公贷。

    武汉公积金中心人士介绍,在明年1月1日前,客户公贷申请已收件且公积金系统已受理,仍按老政策执行。同时,针对购买新房,如果客户能提供网签、首付或定金在此期限之前的证据,被公积金中心认定后,也可按老政策办理。

    相比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收紧,公积金提取政策却有所“宽松”。此前,职工购房提取公积金,只针对首套房,而明年起,缴存家庭若未使用公贷或组合贷款,购买二套房,且首套房面积不足140平方米,也可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为:(140平方米-首套房面积)×第二套住房购房单价,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同时,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房,且从未使用过公贷,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将上限从“不超过房价7成”调整为“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价”。而缴存职工用商贷购买首套房,再用公积金冲还贷款,办理周期也由3年办理1次调整为每年1次。但缴存家庭若已有住房,且面积14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两套贷款记录(包括公贷和银行贷款),再次购房时,原则上不允许提取公积金。

    武汉公积金中心人士表示,此次调整,主要是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重点支持缴存职工家庭首套房需求,有条件支持改善性购房,并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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