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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林权抵押贷款问题多亟须完善

 神州国土 2013-12-30
林权抵押贷款问题多亟须完善
□ 汪险峰 张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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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一项制度创新,盘活了森林资源,拓宽了林农的融资渠道,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笔者所在的江西省鹰潭市正在创建全国森林城市,鹰潭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近60%,林权抵押贷款开展得比较早。然而,由于相关制度不够完善,一些金融机构近年来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有近半数都发生了纠纷,部分银行因此停止发放此类贷款。

    鹰潭中院在审理中发现,林权抵押贷款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三难一不规范”:

    第一,抵押物价值评估难。森林资源资产构成复杂,既包括林木,还包括林地,不同林种价值差异大,交易市场不规范,森林资源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同时,由于缺乏专业的评估机构,现有评估人员缺乏林业相关知识,容易导致价值评估不当。

    此外,由于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价值一般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易产生借款人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人为提高抵押物价值的情况。

    第二,抵押物价值保全难。由于森林资源经营管护过程中易受到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影响,一旦灾害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巨大。加上部分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意识不强,对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林权违规发放采代许可证,易导致抵押物价值减损。

    第三,抵押物处置变现难。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有两种途径,将林权流转变现;将木材砍伐后出售变现。但是,当前大部分地区都还没有建立起功能完善的林权流转市场,制约了森林资源资产交易。

    第四,林权抵押登记不规范。由于林权抵押贷款开展的时间不长,缺少相应的制度规范,一些地方的林业主管部门未建立林权抵押登记簿,而是以复函或签收的形式作为抵押登记,影响抵押权效力的判断和多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顺位的确定,为此类纠纷埋下了隐患。

    为充分发挥林权抵押贷款的作用,有效防止此类贷款纠纷的发生,笔者认为,应对林权抵押贷款制度进行完善。

    应建立社会化的林权价值专业评估机构。该机构既要有林业专业人员,又要有资产评估及财务会计专业人员,避免因缺乏专业人员而导致价值评估不实。考虑到林权价值评权的现实困难,该机构可暂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待条件成熟即应社会化。

    应建立林权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承担林权抵押物灭失的风险,以减轻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提高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要建立并完善林权交易市场及服务平台,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流转。规范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一方面要完善抵押登记制度,建立规范的登记簿,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林权违规发放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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