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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文盘点

 正义之剑190 2013-12-31
   原标题:最高检发布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正义网11月19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正式发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共11章12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诉监督规则》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设置专章规定了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民诉监督规则》从多方面对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活动进行了约束,设专章规定检察人员办案回避制度;确立案件“受审分离”原则,受理与办理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和民事检察部门负责;设专章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

《民诉监督规则》全面贯彻落实“检务公开”要求,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案件审查公开听证、办案流程和时限公开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着力推进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公开透明。最高检新发布的《民诉监督规则》将规范化和制度化贯彻始终,细化了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程序,对于案件的受理、审查、监督方式的适用、案件审批、法律文书制作等,均设置了详细具体的工作流程,着力保证监督质量和监督效率

《民诉监督规则》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法赋予的申请检察监督权利,设专章规定了受理当事人监督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类型,列举了当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明确了受理监督申请的检察院和部门。

《民诉监督规则》对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进行了细化,分别设置专章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并细化了监督条件、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确立了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新格局。

《民诉监督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检察院不得代收代付。

《民诉监督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宣读抗诉书,并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民诉监督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民诉监督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采取的调查核实措施包括查询、调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民诉监督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参加听证。

《民诉监督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或者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民诉监督规则》规定,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监督申请,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当事人应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并可委托代理人。

《民诉监督规则》,民事案件当事人在具备以下三种情形时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规定的;二是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是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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