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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监督规则》修订后办理抗诉案件的要点提示

 隐遁B 2023-05-30 发布于广东
Dispute Resolution
争议解决-03
《民诉监督规则》修订后办理抗诉案件的要点提示
     当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或法院未对当事人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时,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来启动再审程序是最后的救济途径。根据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办理抗诉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以下情形均可以申请检察监督:
1、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被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再审判决、裁定存在明显错误时;
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间期限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该期间为固定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中的两年期限起算日为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再审裁判生效之日,此处的“作出”应指裁定文书落款日期而非当事人签收日期
     该条款对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作出了期限限制,这是一项重大变化。根据冯小光厅长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解释,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并未对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设定申请期限限制,但在经征求立法机关意见后,该条款新增了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监督期限。这一规定仅适用于新受理的案件,并不具有溯及力。对于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前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限应当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之日起计算,以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的行使
三、受理当事人申请民诉监督的检察院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受理当事人的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应由作出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如果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应当向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

    具体地说,如果是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二审程序作出的再审判决,相关的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应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如果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相关的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应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受理。

四、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检察复查制度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如果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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