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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通知

 A探索者 2014-01-14

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通知

市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市城管执法支队,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切实加大对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各项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力度,进一步发挥督查督办职能作用,促进年度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提升行政效能,现就进一步加强局系统督查督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查督办原则
(一)围绕中心原则。坚持围绕市委、市政府和全局中心工作,明确主要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深入实际,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真实反映工作情况。
(三)注重实效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开展督促检查,确保督查事项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督查督办内容
(一)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重要会议精神在我局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决定的事项,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
(三)市委、市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重要批示中需要城管部门查办落实和要求报告办理的事项。
(四)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
(五)市、局领导现场办公、工作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时提出的重点落实事项。
(六)全局性重大决策、局重点工作、重要工作部署和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及办理情况。
(七)局领导批示件、交办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局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督查落实事项。
  三、督查督办程序
(一)立项。由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批示精神和督查督办事项工作要求,结合事项内容和性质分解立项,原则上一事一件,事项立项后,由办公室负责将有关事项进行登记立档。
(二)交办。局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交办工作,向承办的责任处室、单位发放《督查督办事项通知书》(见附件1);督查督办事项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由办公室视情确定主办处室、单位,同时将《督查督办事项通知书》抄送协办处室、单位。
(三)承办。各承办处室、单位收到督查件后,处室、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审阅,细化目标责任,确定专人负责,确保督查督办事项落到实处。
(四)办理。各承办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严格根据通知要求和规定时限,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见附件2、3)书面报告办理结果。上报材料均要经责任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要加盖公章),分别报送局办公室、监察室。特殊重大事项必须随时报告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需由几个处室、单位承办的事项,办理情况由牵头承办处室、单位负责上报。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提出继续办理的措施。
(五)报告。局办公室负责各承办处室、单位的办理报告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局办公室整理上报局有关领导。办理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办理结果的,要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不可擅自更改交办事项或变通执行。
(六)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将原始材料、承办处室、单位办理报告立卷归档。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督查督办工作是抓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绩效的关键环节。各责任处室、单位作为抓好工作落实的主体, 主要负责人是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做到每个承办事项有人管、有人办,确保督查督办工作事项推进落实到位。
(二)提高效率,按时办结。承办处室及单位在接到督查督办通知后,必须在要求时限内将督办事项办结。对重要督办件,要马上办理,迅速落实,及时反馈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主动及时说明情况,不得自行处理。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承办件,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办理,主办处室要主动与协办处室会商,协办处室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
(三)加强反馈,及时通报。承办处室及单位要按时限要求将办理情况和办结报告报局办公室。办公室对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及时整理,并通过《督查事项专报》等形式上报局领导,根据需要,同时下发到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
(四)严格考核,奖惩到位。局将督查督办事项办理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由局办公室、监察室按规定对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完成好的,要视情给予表彰奖励;对完成情况不好的,视情节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凡在落实重要事项工作中谎报、虚报、瞒报的,经查实将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对承办重要事项完成不力,并对全局工作造成重大失误和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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