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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文化产业再获增值税和营业税扶持

 刘刘4615 2014-01-28
杨红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在2017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作适当调整后延续,以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

    按照文化部文化产业“十二五”期间实现倍增的目标,到2015年,文化部门管理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将超过8000亿元。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家不仅强调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而且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扶持文化企业发展、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扶持政策。

    盘点2013年度文化产业相关财税政策,最重要的有财税〔2013〕87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从这两个文件中可以看出,2013年度宣传文化事业的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基本延续了原有的优惠政策,同时反映出优惠措施未来的两个走势:从政策优惠期来看,原有优惠期为1年的政策大多延长至2017年底,即延长了5年。部分政策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但在适当扩大优惠范围的同时严格了享受优惠的条件和认定程序。也就是说,国家给予文化产业更多的税收政策扶持,但要将税收优惠真正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企业。

    财税〔2013〕87号文件对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其中,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范围包括:2017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图书、报纸和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2017年底前,列入名单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2017年底前,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增值税免征优惠范围包括:2017年底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营业税免征优惠范围包括:2017年底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同时,财税〔2013〕87号文件明确了优惠政策的具体审批核准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体规定为: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按照基本的税收管理原则,凡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业务项目必须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财税〔2013〕8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也不得享受财税〔2013〕8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按照政策延续执行的惯例,凡在接到财税〔2013〕87号文件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应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与同时废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相比,财税〔2013〕87号文件最重大的政策变动是将增值税免税的范围扩大至全部图书批发零售环节,而不仅限于新华书店。其余优惠政策基本延续了原有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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