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30万买个假紫砂壶可否获得双倍赔偿

 神州国土 2014-01-28
30万买个假紫砂壶可否获得双倍赔偿     来源:河北法制网

  

  刘先生是位紫砂制品收藏爱好者,一日,他来到某百货公司,欲购买一款紫砂壶留做纪念。百货公司的售货员推荐了一款名为“神竹壶”的紫砂壶,并称此壶系何道洪大师的早期作品。刘先生看后觉得很喜欢,随即以31.9万余元的价格购得该壶,百货公司向刘先生出具购货小票及发票,均写明商品名称为“茶艺乐园何道洪紫砂壶”。之后,刘先生找到何道洪,要求补办该紫砂壶的证书时,何道洪称此壶并非其作品。

  刘先生认为,百货公司卖假货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百货公司退货、退还货款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赔偿金31.9万余元。百货公司则认为,紫砂壶属于特殊商品,脱离了日常生活的消费品范畴,刘先生因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消费,不具有消费者的主体资格,故案件不能适用消法的规定加倍赔偿,而应当适用合同法来予以规范,赔偿范围应以刘先生的实际损失为基础。

  法院经向何道洪本人核实得知,涉案紫砂壶是仿造的其早期作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百货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没有充分依据确定其所销售的紫砂壶为何道洪作品的情况下,即向消费者表示该紫砂壶为何道洪作品,刘先生亦因信赖百货公司宣称的商品信息而购买涉案紫砂壶。现何道洪明确否认该壶为其本人作品,刘先生依据何道洪的陈述主张百货公司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百货公司又未能提供证据推翻何道洪的陈述,法院据此认定百货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对刘先生的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消费者维权可优先选择消法

  

  针对此类纠纷,承办法官提醒、建议如下:

  消费者在维权时,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实现自己权益的优先选择。在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存的情况,案件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虽然几部法律在消费经济领域内互为补充,都在共同保障着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共同维护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主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法贯彻特殊保护原则,从保护力度上更倾向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建议消费者在维权时,可以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实现自己权益的优先选择。

  增强证据的留存意识。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逐渐提高,对于一些容易消失的证据,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采取了证据保全的方法,变被动为主动,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现在面临春节长假,不少市民将逛街购物作为一种休闲方式,商家也纷纷开展了各种打折、促销活动,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注意。在过节购物享受着喜庆节日气氛的同时,消费者应当特别注意对商家在促销期间的各种促销广告、特别承诺等材料的留存,为日后可能发生的维权纠纷做好证据基础。

  应当注意维权的及时性、正当性和合法性。维权的及时性有利于准确地说明情况,正确判断商品损坏程度与正常磨损的区别;对于在春节期间的各种展会、庙会上购买的商品,及时维权有利于明确责任人,防止经营者与展会举办者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维权时,消费者还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冷静、客观地看待问题,不提出过分诉求。法律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消费者在维权时调整好心态,避免过激行为,与生产者、经营者一同打造一个公平、合理、文明、诚信的消费环境。

  购买古玩艺术品亦可属于“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之情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者开始表现出多层次的消费需求。从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食品、衣服等满足基本民生需要、衣食住行的价值较低的消费层次,逐渐上升到价值较高的类似高档汽车消费、古玩消费等追求精神享受的消费层次。消费者维权纠纷类案件所涉商品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只要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为生活需要所购,其权益就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保护。 文宗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