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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公款旅游有关规定

 颂博 2014-02-16
(一)严禁用公款出国(境)和变相出国(境)旅游 

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党政机关要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访,一般性考察和没有明确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要坚决制止。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单独组团出国(境)进行立法、司法、财税等领域的考察和交流。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未经党中央或国务院批准,不得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不得出国(境)进行股票发行的推介活动,不得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

(二)严禁用公款旅游 

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必须做到不用公款旅游。严禁借出差、开会等名义用公款旅游。干部出差应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执行。出差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允许离开工作地区,用公款到旅游区、名胜区游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学术组织,原则上不得到旅游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坚决制止以参观学习为名用公款旅游。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外出参观学习。如确有必须组织外出参观,跨县的,要报地(市)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市)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跨省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事先征得参观地区省人民政府和接待单位的同意。各级干部疗养、修养和探亲,不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堵塞用公款旅游的漏洞。 

(三)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到庐山、黄山、峨眉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一律不准借在其他地方召开会议之机到上述12个风景名胜区旅游。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外省、区、市党政机关一律不准以办培训班的名义,到建在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的培训中心开会。由我国政府主办的国际会议以及中央和风景名胜区所在省有关部门召开的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宗教等与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有密切关系的专业会议,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在相应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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