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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一罚十”有效吗?

 王凤容 2014-02-17

1.基本案情
  2010年8月125日晚,家住东城区的朱女士到某大超市购物,挑选了一件方便面之后,顺手又拿了一个名牌耳机放到衣兜里。不料在结账时,门口的报警器响了起来。超市两名保安人员遂认定她偷了东西,要对她进行搜身。朱女士拒不同意,但还是被强行搜身,结果果然从衣兜里搜出了那个名牌耳机。名牌耳机的售价是150元,但超市人员说,门口已经写明了“偷一罚十”。朱女士必须支付1500元钱才能走。朱女士恼羞成怒,欲强行离开,超市保安便对其拉扯推搡。在此过程中,将朱女士推倒在地,致使朱女士摔掉了一颗门牙,一副价值600元的名牌眼镜也被摔坏。后朱女士为补牙花去200元。于是,朱女士要求该超市赔偿她的损失。而超市却也反过来要求朱女士按照“偷一罚十”的告示支付1500元的电子表钱。那么,哪一方的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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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点评在本案中,有三个问题需要分析。
  一,超市自定的“偷一罚十”这一规则是否有效的问题。我们知道,在一个法治社会,不是每个人都有罚款权的。具有罚款权力的,只能是国家的某些特定的机关。而我们公民个人也好,各种企事业单位也好,是不能自己赋予自己罚款权的。否则,人人都为自己定立一个“罚款规则”。那么人们可能都不再靠勤劳致富,而是靠“罚款”来“发财”了。在本案中,超市自己制定的罚款规则是无效的。
  二,超市怀疑顾客盗窃,自己是否有权进行搜身?我国宪法、民法都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权利。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专门对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自有其特殊的目的和用意,即防止在生活中有些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来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在本案中,超市怀疑顾客盗窃,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但其却欲“自行搜身”,而且是在大庭广众之下。这很明显对孙女士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侵害。
  三,超市在争执过程中,致使孙女士身体受到伤害。不论超市的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在客观上造成了对朱女士人身权利的侵害。根据法律的规定,超市应当赔偿孙女士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综上,由于超市采取的措施不当,不但自己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且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4.法律小贴士

我们在超市里或者开架售书的书店里,经常会看到这么一个标识:偷一罚十。有些消费者偶尔起了贪心,想占些小便宜,就忍不住拿了一些小商品而未付钱。那么,如果被超市发现了这种行为,是否必须接受10倍的罚款呢?如果不罚款,超市打你怎么办?偷一罚十这种规定无效的,但不要去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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