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给另一方打了借条,借款10万元——
离婚时此款如何处理 来源:河北法制网
编辑同志: 我与张某是夫妻,家里产生的收益及各方的工资由我管理。 2010年4月,张某向我借款10万元,还打了一张借条。借条上写明2011年4月前还清,否则承担法律后果。2013年,张某起诉离婚,在子女抚养及其他财产问题上我们达成一致,但对这笔款项的处理分歧较大。请问,这笔款项应该如何处理? 黄女士 黄女士: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之间的借款,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双方采取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两人各自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自的支配权,那么夫妻之间的借款与普通借款一样,借款人应予以归还。如果双方采用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还要看该笔借款的用途:一方将该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双方都是受益人,且离婚时这笔借款还算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该借款也就没有必要偿还了;如果一方将该笔借款用于个人投资,那要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的规定来处理,“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这时,你丈夫应该给你借款数额的一半,即5万元。 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晓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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