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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变烧碱,变更发票品目是虚开

 songsgt 2014-03-04

硫酸变烧碱,变更发票品目是虚开

2014.2.24中国税务报 作者:顾培龙

    近日,A公司与一家生产烧碱的化工企业签订了一份浓缩硫酸生产加工合同。因无硫酸生产资格,为规避监管,对方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求将加工的硫酸产品开成自产的烧碱产品。A公司咨询,自己能否接受对方的要求?

    化工厂加工生产浓缩硫酸,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如果故意将实际经营的硫酸产品通过变换品名的方式开成烧碱产品,则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A公司如果明知对方这种虚开行为而接受虚开的发票,不但不能抵扣,成本不能税前扣除,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对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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