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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农村婚约财产纠纷的调查分析

 晨风ff 2014-03-10
近年来,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以辖区农村人口较多的某基层法院为例,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数量为2011年14件,2012年21件,2013年25件,呈逐年递增趋势。笔者认为,应加强对农村传统的婚约彩礼风俗的健康引导,司法实践中应注重此类案件的调研分析,以期更好地解决困扰农民生活的问题纠纷。

  一、现状与问题

  (一)现实问题与立法状况。近年来的调查数据显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不仅数量逐年增多,标的金额增幅也较大。不少家庭为高额彩礼所累,不堪重负。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却对婚约并未作出规定。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中婚约财产纠纷无法可依的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彩礼的返还作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1、当事人双方对与婚约相关财物的性质认识不一,例如对赠与女方的“三金”等财物是否算入彩礼数额,争议较大。2、彩礼给付时一般仅有双方家长、媒人在场,由于存在亲属关系,彩礼数额往往产生争议而缺乏有力证据证明。3、婚约财产案件“执行难”问题突出。

  二、原因分析

  当前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加,原因是多方面的。

  1、法制观念淡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才是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唯一证明。但按照农村风俗,却注重以大量彩礼、铺张的典礼仪式作为“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男方家庭往往需要花费大量金钱;先典礼后进行结婚登记现象非常普遍。

  2、当前农村社会人口流动性较大。很多青年男女常年外出打工,且双方分处异地,造成情感很不稳固,容易因各种矛盾解除婚约。

  3、农村因循守旧的婚姻观受到现代社会各式各样新观念的冲击。一方面陈规陋俗致使婚约彩礼数额随着攀比之风逐年抬高,另一方面青年一代思想自由开放,甚至“闪婚闪离”。

  4、农村早婚现象普遍。婚约男女当事人往往心理尚未成熟,在父母的操办下草率成婚,加之不少人在溺爱中长大、骄纵成性,极易因处理不好家庭等各种矛盾而解除婚约。

  5、有的地方男女比例失调。大龄男青年以大额彩礼为手段促成婚姻。这种建立在金钱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很容易解体并引发婚约彩礼纠纷。

  三、对策及建议

  (一)移风易俗,大力引导正确的婚恋风尚。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愈演愈烈的婚约彩礼之风更是一种陋习。不断抬高的婚约彩礼不仅给当事人一方带来沉重的家庭负担,而且扭曲了婚恋关系的本质。妇联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该问题的关注,呼吁革除陋习,大力提倡和引导婚恋新风尚。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制意识。要加强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精神的宣传,消除对婚约关系存在的认识误区,比如为防止出现纠纷,要对婚约关系恰当定位,不能等同于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交付大额彩礼时增强必要的证据意识等。加强此类典型案例的巡回审判与司法宣传,达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宣传效果。

  (三)加强调解。一是加强民间调解。人民调解等民间调解力量的提早介入,有利于纠纷及时化解,避免矛盾激化;同时有利于保存相关证据,减少对具体问题的争议。二是加强诉讼调解。要着重释法析理,为当事人提供类似案例参考,促成调解解决,敦促即时当庭履行,避免案件判决后“执行难”。

  (四)加强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司法统一规范。在该类案件中,诉讼双方主体各异,有的只列男女双方当事人,有的列入双方父母,还有的将媒人列入;实践中对彩礼范围的认定不尽一致,对于某些财物属于赠与还是彩礼存在争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大多集中在彩礼范围、诉讼主体资格等方面。建议通过新的司法解释或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司法尺度,规范法律适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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