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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违约定金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晨风ff 2014-03-10
在约有定金条款的合同中,一旦合同履行中双方产生纠纷,当事人往往提请适用定金罚则。审判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违约定金的法律适用,由于违约定金以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为适用的基本条件,因此,当事人在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一般会要求解除合同,形成合同解除与违约定金适用须一并提起的思维常态。但是,是否适用违约定金必须以解除合同为前提,能否在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上适用违约定金呢?笔者浅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适用违约定金与合同解除可一并请求。违约定金条款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条款,相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合同中处于从属地位,因此,依据当事人契约自由原则,违约定金罚则的适用不会影响到合同的存续。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情形下对自身权利的救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以当事人一方根本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基本条件,此恰与适用违约定金的基本条件一致。因此,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一并提起违约定金适用和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适用违约定金与合同继续履行可一并请求。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有主观原因引起的,也有客观原因引起的,而违约定金中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应为违约方的主观原因和第三人原因。《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该条明确将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这些客观原因引起的合同目的落空排除在定金罚则适用的范围之外,守约方可就因违约方主观原因和第三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适用定金罚则。而违约方主观原因引起的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完全可以因违约方主观态度的转变和积极的合同履行行为而改变合同的履行状态,实现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对于第三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由于该原因不为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志左右,属客观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守约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在请求适用定金条款的同时一并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请求适用违约定金并选择合同继续履行时,法院在审理中应审查合同内容能否强制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因此,为保障裁判结果的顺利执行,法院应在审查合同内容能否强制执行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裁判,对适于强制履行的合同内容,应依法赋予守约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合同内容的权利。

  适用违约定金不易独立于合同之外单独请求。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违约定金须与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一并请求,但是定金罚则独立适用后,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缓和,违约方很可能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守约人不可避免地需要另行起诉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以实现合同权利。如此迂回的诉讼路线,不仅不利于纠纷的合理化解,还扩大了守约方的损失,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法院审理此类型案件时应发挥对案件适用法律的释明作用,避免当事人抛开合同孤立的适用定金条款后却深陷在合同的主要矛盾中。对当事人单独提请适用定金罚则的案件,在遵循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下,引导当事人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权利,将合同的主要矛盾一并解决。

  总之,我国现行法律对违约定金作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应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实现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灵活适用法律,引导当事人在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基础上适用违约定金。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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