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房款是否应确认递增延所得税资产,实务中存在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是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对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上述规定,有些企业认为已经对预收房款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故无需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实务中,在财务报表披露中对预收房款的已缴企业所得税列示也是五花八门,给报表使用者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第二种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房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不能确认收入,只能作为负债确认为预收账款。待房屋交付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再确认为收入。 这样造成了预收房款在资产负 债表中反映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因此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就对预收房款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据其2012年年报资料披露递延所得税资产中有预缴预售房屋所得税1000多万元。 笔者认为对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房款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所以在计征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征所得税的收入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说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使得会计和税务在对预收房款确认收入上存在暂时性差异,税务上计征的该部分税款其实是以预缴的形式存在的。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其房地产销售成本是在销售时甚至销售完成后才可以统计完全的,在该房产开发完工后,按照实际毛利结算应交企业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从资产与负债的确认出发,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产生于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不同,强调差异的内容及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因此预收房款在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所得税》规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条件下,应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在计算暂时性差异时需要注意的是: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应考虑按扣除相应成本后的金额计算,而不能以预收房款全额来计算确认递增延所得税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