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单申报的范围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清单申报的资料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清单申报表》一式二份; (2)资产损失会计科目汇总清单。 清单申报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并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地税机关检查。
3、专项申报的范围 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地税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4、专项申报的资料 (1)现金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3、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4、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5、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的出具的相关材料; 6、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7、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8、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3、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4、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5、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3)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3、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文件; 4、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5、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6、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遗产分配的文件; 7、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8、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9、属于对外提供与生产经营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无法追回的,应有被担保方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证明、向被担保方清查和追索证明、承担担保损失实际支付证明; 10、 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4)逾期三年以上的坏账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证据材料: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催收磋商记录;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5)逾期一年以上的坏账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证据材料: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催收磋商记录;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6)存货、工程物资损失盘亏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4、存货盘点表; 5、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7)存货、工程物资损失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3、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4、涉及责任人和保险索赔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和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5、损失数额较大的存货(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8)存货、工程物资损失被盗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3、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4、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9)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固定资产盘点表; 4、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5、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6、损失数额较大的(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10)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4、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材料; 5、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6、损失数额较大的(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的固定资产,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11)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3、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2)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3、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4、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
(13)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3、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4、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
(14)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损失情况说明; 3、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说明; 4、损失数额较大的(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15)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16)抵押资产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3、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4、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7)无形资产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4、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5、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18)债权投资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3、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5、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6、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7、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8、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19)企业股权投资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3、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5、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6、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7、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8、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9、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0、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20)关联交易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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