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财税处理大全 目录 存货跌价准备常见分录 存货损失的涉及到的各税种处理技巧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关注的5个要点 5条件判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是否可税前扣除?企业注销过程应收应付账款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8号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财税〔2009〕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5条件判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是否可税前扣除?企业注销过程应收应付账款如何处理?2022-12-04 发表于广东 来源 私有 条件一 :坏账已实际发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只有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件二:账款逾期时间要求 根据金额不同,应收账款的逾期时间应至少在1年以上或3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即使出现了坏账无法收回,该笔损失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财税评论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条件三:会计处理规范要求 会计上已经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做了损失处理,仅仅计提坏账准备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条件四:事实证据规范要求 企业应具有证明损失的外部和内部相关资料,能够内外结合、相互印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六条: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条件五:企业所得税申报填报 及备查资料保管要求 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需要保管相关留存备查资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企业注销过程中,遇到应收应付账款未处理怎么办? 最近有纳税人问申税小微,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业务时,被告知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科目未处理。需处理此疑点,才能继续办理注销业务。这究竟该怎么处理呢?别着急,申税小微带您来理清~ 如应付账款无法支付、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该怎么处理? 01应付账款无法支付 会计:需转为营业外收入; 税务:转出的应付账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要并入利润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财税评论注:天津市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02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会计:需确认为坏账损失或营业外支出; 税务: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1)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2)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4)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5)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6)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7)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8)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9)属于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除提供上述相对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需有以上证明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不能提供,则需在企业所得税中做纳税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解读: 一、该办法基本概念的引入 该办法引入了两组概念: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该办法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原则,将资产损失分类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首次引入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从而使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有了科学、合理的分类。如此分类既方便税务机关按资产损失项目类别建立不同管理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同时又有利于纳税人在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政策清晰,操作简便、规范。 同时,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该办法将其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即实行清单和专项相结合的申报管理制度。 二、该办法基本概念的解读 该办法规定了法定损失和实际损失的概念,第四条和六条对法定损失、实际损失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要求,但没有对实际和法定损失作做详细列举。以下进行实例分析,以打开大家的思路。 1.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解读 例题1.某企业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资产账面价值80万元,取得转让收入50万元,在没有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情况下,“营业外支出”科目反映30万元,这30万元损失就是实际资产损失。 例题2.企业存货盘亏算不算实际资产损失?答:不算。请问,企业处置了吗?转让了吗?企业既没有处置,也没有转让,那就不叫实际。存货盘亏,无论采用实地盘存法,还是永续盘存法,都是按照账实不符推算出来的损失,是一种推定损失,这种损失并不是实际发生的。所以,存货盘亏是典型的法定资产损失。 例题3.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100万元,三年都没有收到,乙公司仍然存在,请问,对于甲公司而言,这笔坏账损失实际上发生了吗?没有!理论上讲,乙公司以后年度经营情况好转以后,甲公司还有可能收到这笔账款。但截至今年三年过去了,甲公司依然没有收到,时间确实太长了,理论上可以认定企业已经发生了损失,所以称其为法定损失。总而言之,法定损失认定的,是推定的,而不是实际发生的。 无论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必须自己先在会计上做损失处理。反过来讲,如果企业自己都不认为是损失,税务机关就很难认为它已经发生了损失。该办法将“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前置条件,一方面缩小了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另一方面,促使企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存货转让发生损失,今年转让今年确认,去年转让去年确认,即实际损失要在实际发生年度确认损失。 坏账损失的确认,应收账款是前年发生的,今年认为是坏账,那么就在今年申报、今年扣除,明年申报、明年扣除,后年申报、后年扣除,不申报,不扣除。 问:去年发生的固定资产转让损失,要在今年申报扣除,可否?答:不可以! 例题4.某企业2009年以公允价值转让一批固定资产,发生固定资产处置损失30万元,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当年扣除,2012年企业向税务机关旧事重提,税务机关应当怎么办?答:如果符合实际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必须把这30万元损失追补到2009年去扣除,这就意味着2009年可能多缴税。但2006年发生的固定资产处置损失,相对于2012年,已经超过五年了,所以不能扣除,也不能追补扣除。 法定损失应当在申报年度扣除。 例题5.某公司2006年发生的应收账款,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无法收回,截止2009年已经有3年账龄了,企业没有确认坏账损失。直到2011企业要求确认坏账损失。如此,企业可以在2011年度确认为坏账损失并申报扣除,不再追溯到2009年度。 所以,法定损失,何时申报、何时扣除,不存在追补确认的问题,这就给企业提供了一个纳税筹划的空间,企业由此可以调节利润。如果企业今年盈利高,就在今年申报扣除;如果今年亏损,企业可以不申报扣除,以后盈利时再申报扣除。 总结:法定资产损失,在哪个年度申报,就在那个年度扣除。实际资产损失在哪个年度发生,就在那个年度扣除。如果发生年度没有扣除,后来旧事重提,就追补到发生年度扣除,如果超过5年,就追不着了。 2.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解读 清单申报方式下,列举的损失一般都是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发生的,损失情况简单并且业务量大,因此,企业应按照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将损失情况按照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年度申报时,如实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的“清单申报资产损失”栏次,并保留好相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专项申报方式下,要求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年度申报时,2014版填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2017版将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的填报项目进行了必要整合。 将“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项目的相关行次调整为按大类填报,取消原填报明细项目的要求。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特别注意,在归类、汇总会计核算科目时,不要仅仅拘泥于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等支出类科目,还要关注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等收(益)入类科目。 例题6.企业正常销售存货(比如材料)时,其会计处理为: 出售材料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填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9行)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填入《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第9行) 贷:原材料 注意该例题,在归类、汇总会计科目时,要同时归类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两个科目。 三、两组概念之间的关系 (一)一般关系 1.实际资产损失一般需要清单申报(例题1、例题6)。 2.法定资产损失往往需要专项申报(例题2、例题3、例题5)。 (二)特定关系 1.追补确认以前年度的实际资产损失,应专项申报(例题4,办法第六条)。 2.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办法第十一条):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3.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进行专项申报(依据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办法第十二条废止)。 4.符合一般经营常规的法定资产损失,可清单申报(例题7的“会计处理”②)。 5.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例题7的“会计处理”④) 例题7.某企业在自查盘点清查中,盘盈A材料金额40000元,属于材料收发计量错误;盘亏B材料20000元,属于一般经营损失;盘亏C材料150000元,属台风灾害损失,保险公司赔偿100000元。同时,D材料单笔盘亏5000000元。 会计处理: ①借:原材料 ——A材料 4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40000 经批准处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40000 贷:管理费用 40000(小准则计入“营业外支出”) ②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20000 贷:原材料——B材料 20000 经批准处理后 借:管理费用 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20000 ③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150000 贷:原材料 ——C材料 150000 经批准处理后 借:其他应收款 100000 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150000 ④借:原材料 ——D材料 500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5000000 经批准处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5000000 贷:管理费用 5000000 案例分析: 第①反映的盘盈金额4万元元与②反映的盘亏金额2万元不能相互对冲 ,一旦对冲,就不能准确体现损失金额。 第②反映的盘亏损失2万元属于一般经营亏损,适用于清单申报,并按照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内部资料)。 第③反映的盘亏损失5万元属于非正常损失,适用于专项申报,并按照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内部资料)。 第④反映的盘亏损失500万元,适用专项申报。 注: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存货非正常损失,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对自然灾害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损失无须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综上所述,该企业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清单申报资产损失2万元,专项申报资产损失505万元。 结论:资产的盘亏是推定计算损失的法定资产损失,但未必全部适用于专项申报,对于符合一般经营常规的盘亏损失,可清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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