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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报数字报: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中的思想误区

 神州国土 2014-03-18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中的思想误区
  唐 斐

  目前,有些地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一直处在一种较低的水平,主要原因是一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在立案查处工作中存在一定的思想误区。

  误区一:立案查处是一种非常手段,不能轻易使用。

  一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自认为立案查处是一种非常手段,对于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不到不得已不轻易立案查处。经批准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仅不能随意撤销,而且必须作出处理(罚)决定,同时还有时间上的要求。但是,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是国土资源部门的职权范围,是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除法律法规有规定不用立案查处(如违法行为轻微的)外,对发现的每一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都应该给予查处,立案只是案件查处必经的程序。因此,必须树立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的思想,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只要符合立案的四大要件,就应该立案查处。反之,不立案查处是行政不作为行为。

  误区二:既然已经制止了违法行为,就不必立案查处了。

  有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对制止前的违法行为很少继续追究。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其实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有其特性,只要当事人实施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这种破坏是长期的,影响是深远的,如果没有采取措施加以治理或纠正,恐怕经历几十年也难以恢复。比如,有人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填土建基准备建房,被发现制止后停止了违法行为,这时我们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不要对其被制止前的行为进行追究呢?回答是肯定的。如果不立案对其处罚,不让其接受复耕或其他处罚的话,一是受破坏的土地根本不能自行恢复,二是不能达到教育当事人的目的,而且会出现“斩草不除根,春风吹又生”的情况,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仅会使人们认为国土部门管理不到位,而且容易引发其他人跟着违法的现象。

  误区三:既然已经立案了,就放松了对当事人的监督。

  在立案查处过程中,有些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放松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监督,认为既然已经立案了,就不怕当事人继续违法,可以在处罚决定作出后一块算账,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立案后违法行为。这就会造成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已在违法土地上投入相当的资产,甚至建成投产的后果。届时,由于行政处罚的标的大,当事人损失过大无法承受,导致案件不能很好结案,达不到处罚的效果。即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也为难。

  执法监察人员只有在思想上摒弃这些错误的认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率才会提高,执法效果才会更加明显,起到真正意义上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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