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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浙江省2月关于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解答

 刘刘4615 2014-04-16

省局2014年2月关于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直属稽查分局:
为便于各地统一理解和掌握所得税有关政策,我处对各地在日常管理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了整理和研究,并在全省所得税、国际税收业务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统一了意见,现将这些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企业所得税
(一)不征税收入处理问题
1.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如企业放弃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是否可以在并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用于研发支出部分允许加计扣除?
意见: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不得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取得的指定用于研究开发的财政性资金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若企业出现中途(不足5年)清算、注销,该收入应如何处理?
意见: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未发生支出,且不足5年发生注销清算的,应将财政性资金应并入应税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后再进行清算。
3.对于企业先用自有资金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后取得财政性资金补贴的情况,是否需要调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已计提的折旧?
意见:企业用自有资金购入固定资产,其按规定计提的折旧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补贴条件的,按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处理。
(二)扣除问题
1.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因受灾造成资产损失,但资产不是本企业的,如:受托加工的企业、运输企业,这类损失属资产损失还是赔偿损失?
意见: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如果损失的资产能归属上述任一类别,则作为资产损失。
(2)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在税前已扣除但未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能否补报?
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3)某企业与国外有业务往来,2013年因为部分货品质量不过关、延迟交货等问题,外方在付款时自行扣减部分货款。货款共计28000万, 1400万未到帐。该笔1400万的损失缺乏第三方证据,仅为公司之间的的往来邮件。问该笔损失是否可以认定为专项资产损失,若可以,则应该属于哪类损失,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意见: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如该笔款项属于延迟交货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金额在税前扣除。
如该笔款项既不属于销售折让,也不属于违约金,则按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规定税前扣除。
2.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施工等企业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意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的规定处理。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时,合同或政府会议纪要中规定,需负责建设项目区外道路或绿化工程建设。这部分建设费用可否作为取得土地的一部分费用,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意见: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中,“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确认的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时,要提供合法票据吗?
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税前扣除应提供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郑榆(455324298) 10:38:50

 

5.商业企业出售消费卡,加送购卡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消费卡,此赠送的消费卡是否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意见:对商业企业赠送的消费卡按商业折扣的规定处理。
6.某公司委托境外单位在境外开展业务推广活动,向境外企业支付的推广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对方打印的收款凭证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税前扣除应提供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7.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汇兑损失是在实际处置还是结算时在税前列支?
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8. 现有甲企业向乙企业出租土地,协议明确由乙企业出资建造厂房,无偿使用16年,16年期满后房屋无偿归还甲企业。乙企业建房费用为200万元,取得建安发票以固定资产厂房入账。承租土地上建造厂房的费用可否按承租期限摊销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意见:在承租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如房屋所有权归属于乙企业的,则可按房屋、建筑物不低于20年的年限计提折旧。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公告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其中固定资产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金是否可以扣除。
意见: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不属于资产购置成本,不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10.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支付的价款,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意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入商品实际支付的不含税价款及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三)优惠问题
1.两个居民企业合作开发某项技术,将此技术转让时两个公司可否分别享受技术转让优惠政策?举例:A公司和B公司合作开发某项技术,将该技术转让给C公司,取得转让所得1000万元。根据合同,其中A公司取得所得500万元,B公司取得所得500万元,应该如何享受优惠政策?是A、B两个公司分别享受,还是只能让其中一个公司享受优惠政策?
意见: A、B公司可就各自取得的所得计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2. 创业投资企业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满2年后,被投资企业职工人数超500人或年销售(营业)额超过2亿元或资产总额超过2亿元的条件,是否仍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职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是否为投资当年的金额?如果为投资当年的金额,那么如果一家被投资企业投资前资产总额为1.5亿元,本年创业投资公司投资1亿元,则总资产为2.5亿元,是否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
(3)根据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要求备案需要提供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但是备案文件未及时取得,是否可以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4)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如投资企业在投资当时未上市,现在已经上市了,是否仍然可以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
意见: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只要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时属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接受投资上年年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即可。
职工人数可按小型微利企业职工人数的计算方法计算。
企业必须出具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或年检合格名单。
4.高新技术企业已申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按15%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收入,也可以使用优惠税率计算缴纳税款吗?
意见:高新技术企业是税率优惠,就企业整体享受,不是项目优惠。但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应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该条规定是否只适用于软件企业?
意见:该条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业外购的软件。
(四)关于弥补亏损事项,按现行政策并未要求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在省局涉税事项审批制度改革中也未涉及。建议取消该事项由企业自行申报弥补,税务机关对连续三年亏损和亏损金额较大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进行重点审核。
意见:亏损弥补事项由企业自行申报弥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连续亏损和亏损金额较大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进行重点审核。
(五)一企业长期经营亏损,2013年6月份由中介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同年8月份到工商部门办理了注册资本减资(200万减到50万)、企业名称变更和经济性质(股份合作企业变更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手续,该企业上述改变是否属于企业重组,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税务机关是否认可其资产减值行为,是否认可企业按评估后的固定资产入账?
意见: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由于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不视同销售收入,相关资产按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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