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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提高办案质量

 神州国土 2014-04-17
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提高办案质量
——就《河北省行政复议答复办法》专访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时清霜

  

  本报记者 周欣艳 闫宏利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保障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法制办印发了《河北省行政复议答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为了更加详细了解该《办法》,本报记者专访了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时清霜。

  记者:时主任您好,省法制办近日印发了《河北省行政复议答复办法》,请您谈谈为什么专门就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制定该《办法》以及制定该《办法》有什么意义?

  时清霜:当前,我国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手段,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行政复议制度是化解行政争议的法定渠道,《行政复议法》实施15年来,我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50000多件,化解了大量行政纠纷。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是行政复议办案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程序,对行政复议工作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就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制定这个文件,对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是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果不依法提交答复材料,不但具体行政行为会被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严肃认真对待。

  其次,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一方面,被申请人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提交答复书及证据、依据等全部材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另一方面,通过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有机会重新审视具体行政行为,有利于发现错误、改进方法、完善制度,以便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再次,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是被申请人接受行政复议机关监督的表现。《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为行政程序内部的监督机制,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全面了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进而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

  记者:当前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存在突出问题是什么?

  时清霜:首先是认识不到位。有些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认识不到位,对行政复议答复工作重视不够,有的甚至认为行政复议是群众找麻烦,行政复议答复是行政复议机关委派的任务、分外的负担。其次是责任不明确。实践中,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业务部门与法制工作机构分工不明确,有时相互推诿、扯皮,影响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三是答复不全面。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过程中,不注意全面了解案情,也不注意重点回答行政复议机关或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不能够全面准确地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相关材料。有的申请人对同一类案件,不是有针对性地就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答复,答复材料存在“千篇一律”的现象。第五是超期答复。少数被申请人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交答复书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有超期答复现象。

  记者:请您具体谈谈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应当注意些什么问题?

  时清霜:首先,被申请人在答复期间要认真研究案件的最基本问题,如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由本机关作出、本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是否适格等等。

  其次,被申请人应当全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个别案件可能涉及相关行政行为的,还应当报送其他行政行为的相关卷宗材料,比如征收土地类的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到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报送调整规划的相应审批文件及资料。此外,被申请人起草答复书时,要对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回复和举证。另外,对被申请人应当掌握的情况和材料,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或者提交而未说明或提交,导致行政复议决定出现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

  记者:在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中,政府法制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如何相互协作,共同发挥作用?

  时清霜:被申请人的法制工作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本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法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督办、形式把关、呈报上报等工作。比如:代领、代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并及时呈报被申请人批办,与行政复议机关、本级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对答复书进行形式把关等等。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起草答复书,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材料。另外,被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一般由法制工作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担任。

  记者:在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中,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时清霜: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加强对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的领导,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答复工作。另外,《办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针对行政复议案件召开听证会,可以根据情况,要求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出席听证会。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出席。对行政复议机关要求案件调解的,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实现案结事了。

  记者:《办法》的出台将对我省的行政复议工作产生什么样的积极影响?

  时清霜:该《办法》的出台,一是将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的重视,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二是将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答复质量,为公正、公平、合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创造条件。三是提高行政复议能力,更好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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