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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依法踏实用设施农用地

 山清水秀360 2014-04-23

农资仓库可否作为设施农用地申报?

问:单纯附属设施与生产设施是什么关系,是附属关系还是平行关系?比如果园种植中,单纯管理用房和农资仓库,无生产设施,可不可以作为设施农用地申报?

答: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从上述解释上看,设施农业用地主要是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依附于生产设施用地的。按照《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是按照生产设施用地一定比例配置,其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因此,从实际情况看,附属设施用地依附于生产设施用地,并不存在所谓的单纯附属设施的问题。

怎样理解“项目用地规模”?

问:根据《通知》的规定,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其中附属设施占用比例中,“项目用地规模”是什么意思,是设施农用地的总面积还是整个承包或流转用于高效农业的土地总面积?如果是前者,那么单纯附属设施(无生产设施)申报的设施农用地所占比例如何计算?

答:按照《通知》,所谓“项目用地规模”,是指经过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的总的占地面积,未经过批准的一般种植用地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设施农业用地。因此并不存在单纯附属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占补平衡如何把握?

问:根据《通知》的规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是不是指生产设施建设只能是临时用房,设施建设不能固化地面、不能破坏耕作层;而附属设施可以是永久性建筑?

答:按照《通知》,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从上述规定看,笔者认为,生产设施用地,除畜禽舍、水产养殖池塘可能破坏耕作层外,一般不能破坏耕作层,而附属设施用地因为属于建筑设施,所以,肯定要破坏耕作层。所以,《通知》对这两类设施用地的复耕和占补平衡有着不同的政策规定。

农产品加工用房可以是永久性建筑物吗?

问:根据《通知》的规定,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简单的农产品加工用房(非工厂化),比如果园中的简易果品包装盒加工用房,可否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申报?如果可以,是纳入生产设施还是附属设施?可以是永久性建筑物吗?

答:关于这个问题,《通知》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要真正落实好这个通知,还必须制定设施农业的具体标准,否则,很有可能因为把握尺度不统一,使这个规定落空,或者给某些人钻政策空子提供口实。

设施农用地是否须核发用地批文?

问:《通知》中规定,设施农用地由乡镇申报,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那么县级政府批复同意后,是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还是核发用地批文?

答:按照《通知》规定,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无须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或核发用地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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