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有一批工作了5年以上的技术员工,现由于公司运作改变撤消了技术部门,把撤消的人员全都编入仓库,工作量少,奖金减半。老板的意思是不想主动裁员怕赔偿劳动法规定的赔偿工资,就这样变着方法逼员工自己辞职。请问如果员工去申请仲裁,会有什么结果?(提问者:butterfly0908 ) 牛人解析: 1.如果该批员工能和贵公司达成一致协议,同意调岗(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改变)的话,因为奖金属于绩效工资的一种,一般随着劳动量、劳动成果而改变,比如年终奖属于工资自主行为,公司发多少都是可以的(劳动合同体现的具体数额除外),这种情况贵公司的损失不会很大。 2.但是现实情况是大多数员工不会这么傻同意调岗,如果他们就劳动合同不能与公司达成一致协议,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公司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举个例子:如果贵公司有个员工工作了5年4个月,你们就调岗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话,贵公司需支付该员工5.5个月(如果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工资(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含奖金)或者6.5个月(如果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且要求员工现在就离职的话)工资。 建议:如果贵公司变动比较大,为了避免类似的情况,可以参考建筑类技术人员的薪酬办法,即奖金多,基本工资少,这样如果因为效益等问题降低员工的奖金,贵公司也没有违法。 (2013秋本周值班牛人:weekpan ) 律师意见: 【回复】上述案例系单位部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所谓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 由此可见,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关于部门取消,得根据取消之原因界定,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此类情形非企业主观方面原因造成,取消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但是,在部门撤并之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岗的可能性比较高,如果劳动者坚持不能调岗,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辞职并且企业调岗的情形确实属于上述情况的,如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金不易得到支持。(龙凌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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