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一名电工,2012年处受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工伤基金已经按规定支付了首批费用,现在他拆了钢板,行动自如,康复医疗的费用已报送工伤管理处审批。现在他父亲瘫痪,需人照顾,他也以此理由提出离职申请,但根据有关法律,有工伤基金和用人单位非别承担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基金的医疗补助金还未下来,离职手续也为完成,单位需要先行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另外,我省工伤基金承担的医疗补助金和单位承担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比例在2013年进行了对调,原来工伤基金承担的医疗补助金20多个月单位承担的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现在调整了单位承担21个月,工伤基金承担9个月,单位领导对此也不理解,各位怎么看?(提问者:强恬一枝 ) 牛人解析: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本问题中由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工伤医疗补助金已经申报,而收款账户也是职工账户的话,工伤保险基金会直接拨款;而用人单位必须尽快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依各省工伤相关条例执行。 而强恬一枝所在的《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八级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可以告诉老板,原执行的《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已废止,以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都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现在新的办法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了一部分,对企业是好的。(2013秋牛人:秋千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