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应提供的主要表、单、资料 (一)纳税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详细说明实际生产经营范围、项目、产品,当年鼓励类产品、技术收入及所占总收入的比重,申请减免税政策依据和预计减免税金额,续办应注明产品与上年相比有无变化); (二)《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申请审批表》(新办)、《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申请审核表》(续办);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列资料: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审批(新办) 1、当年上半年财务会计报表; 2、当年上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账和明细账复印件、“其他业务收入”总账页复印件,“营业外收入”总账和明细账复印件,“投资收益”总账页复印件; 3、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符合鼓励类项目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专利权证书等);凡对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鼓励类产品的证明文件。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审核(续办) 1、当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2、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总账和明细账复印件、“其他业务收入”总账页复印件,“营业外收入”总账和明细账复印件,“投资收益”总账页复印件; 3、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符合鼓励类项目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专利权证书等);凡对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鼓励类产品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项目) 应提供的主要表、单、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申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情况表》;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列资料: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优惠备案 1、财务会计报表和利息收入明细帐; 2、纳税人当年取得国债利息情况的说明材料; 3、购买国债的凭证; 4、金融机构当年支付国债利息的凭证。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免税优惠备案 1、财务会计报表和投资收益明细账; 2、纳税人当年取得股息、红利情况的说明; 3、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证明(如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本企业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等); 4、购买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司股票的,应提供从购买日起的所有交易记录; 5、被投资企业做出分红、派息的法律文书及对应年度和金额的证明。 (三)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备案 1、财务会计报表; 2、残疾职工的职工名单(花名册)及残疾证;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6、残疾人安置岗位的情况说明。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先备案登记管理项目) 应提供的主要表、单、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申请;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列资料: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优惠备案 1、该组织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2、该组织被有关部门批准为非营利性质的证明,如登记证书以及确认文件等; 3、该组织的章程或管理制度; 4、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 5、该组织工作人员当年度的工资、福利开支等开支情况(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6、该组织当年取得收入明细帐,当年度分别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和营利性收入额度说明(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应分别核算);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组织的年检合格证书。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所得额优惠备案 1、财务会计报表;
2、企业当年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情况的说明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描述; 3.从事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证明(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生产工艺说明材料等); 4、公司章程等证明企业经营项目的资料、文件; 5、种植业应具体说明种植作物的种类;饲养业应具体说明饲养禽畜的种类;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应具体说明服务的项目、流程;农产品初加工业应说明加工的具体项目及过程;远洋捕捞企业应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海水、内陆养殖企业应说明养殖的品种、租赁水域的合同、证明; 6、流转税缴纳情况说明(附纳税申报表、税票); 7、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禁止发展项目的声明。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 得优惠备案 1、财务会计报表; 2、投资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的证明资料; 3、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该项目的批文等文件; 4、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5、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 6、当年度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 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况; 7、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证明资料(附收入明细帐、发票、纳税申报表、税票等)。 (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优 惠备案 1、财务会计报表; 2、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项目的批文等文件; 3、项目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证明资料; 4、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5、当年度从事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况; 6、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证明资料(附收入明细账、 发票、纳税申报表、税票等)。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备案 其中:境内技术转让
2、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省科技厅)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3、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实际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 7、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所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向境外转让技术 1、财务会计报表; 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3、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4、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7、实际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 8、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所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六)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 1、纳税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详细说明实际生产经营范围、产品、项目,企业财务状况。) 2、纳税人年度财务报表; 3、纳税人年度各月职工工资花名册、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5、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禁止行业的声明。 (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 1、财务会计报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证明资料(高新企业认定资料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文书); 4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研发费用立项书; 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的学历证明,企业当年各月工资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7、企业收入总账明细账,研发费用总账、明细帐。 (八)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备案 1、财务会计报表; 2、研究开发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的证明资料;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 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 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 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 料; 9、企业研发费管理办法; 10、企业研发费用总账、明细帐。 (九)创业投资抵免税收优惠备案 1、财务会计报表; 2、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证明资料; 3、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4、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 况的说明;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额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6、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备案 1、财务会计报表; 2 、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证明材料; 3、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4、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5、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十一)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税收优惠备案 1、财务会计报表; 2、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证书; 3、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4、原材料占产品的比例证明材料; 5、符合国家级行业相关标准的证明材料; 6、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禁止产品项目的证明材料。 7、收入总账及明细帐。 (十二)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收优惠备案 1、财务会计报表; 2、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及清单; 3、所购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市发改委)、节能节水(市发改委)、安全生产(市安监局)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证明; 4、购买该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的资金来源的说明及相关资料。 (十三)新办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1、财务会计报表; 2、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3、企业成立以来各年度的汇算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汇算检查表。 (十四)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优惠备案 1、财务会计报表; 2、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3、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证明材料,所退税款使用情况说明及账务处理; 4、收入总账、明细账。 (十五)重点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1、财务会计报表; 2、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3、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及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证明资料。 (十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应提供 (1)财务会计报表;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相关认定证书; (3)公司章程及注册资本金额证明资料; (4)主管部门对产品的认定证明资料; 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提供 (1)财务会计报表;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相关认定证书; (3)主管部门对产品的认定证明资料。 四、不征税收入备案 应提供的主要表、单、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申请;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列资料: (一)财政拨款不征税收入备案 1、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应提供: (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收入总账明细帐; (2)纳入预算管理的相关证据,如人事部门或编制部门下达的相关批复; (3)应提供《财政拨款通知书》和相应的资金拨付文件等。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应提供: (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收入总账明细帐; (2)相关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 途; (3)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4)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的相 关账务处理。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税收入备案 1、年度会计报表及收入总账明细帐; 2、相关收费许可证; 3、开具的财政监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或《云南省行政事业收费专用收据》复印件; 4、开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云南省预算外资金收缴专用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财政监制的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残疾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申请; 2、扣缴义务人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4、纳税人身份证。 申请困难性减免房产税 1、纳税人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当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银行结算账户存款证明情况(开户银行提供) 3、房产证(复印件); 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5、其他相关材料。 房产税减免备案 1、纳税人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房产证(复印件);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四份); 5、其他相关材料。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备案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四份); 5、其他相关材料。 城镇退役士兵营业税税收优惠审批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 3、《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役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4、退役士兵居民身份证; 5、《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6、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审批(备案)上报资料清单一、应提供的主要表、单、资料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 (二)《资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明细表》;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附列资料; (一)应收账款损失 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证明; 2、报损年度的会计报表; 3、发生应收账款的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产生应收账款的真实证明); 4、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5、司法机关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6、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欠款企业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的证明; 7、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8、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9、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催款通知书等); 10、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此项应包括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证明); 11、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12、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13、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二)存货(存货损失分毁损、报废、被盗) 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证明; 2、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存货购进发票、入库单、企业重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3、存货资产盘点表; 4、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5、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追回赃款发还单;(被盗) 6、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毁损、报废) 7、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8、外部监管部门销毁证明(如药监、质检、工商等);(毁损、报废) 9、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10、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1、涉及保险索赔的,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理赔情况说明; 12、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三)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四)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签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签定证明;
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五)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案的证明材料;
(六)债权性投资损失
2、长期投资总账、明细账及记账凭证; 3、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资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债务人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5、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 6、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7、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8、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9、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10、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 11、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但仍不足以抵偿相关的债权,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八项相关的证明。 12、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进行债务重组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13、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提交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14、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15、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公、检、法部门的立案侦察情况或判决书。
(七)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1、报损年度的会计报表; 2、长期投资总账、明细账及记账凭证; 3、购入股权发票及协议书; 4、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发票; 5、被投资单位登记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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