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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学习-棋规细则

 率我真 2014-05-04

《象棋竞赛规则2007年版试行本》(以下简称07规则),正处于学习之中,认为07规则与《象棋竞赛规则1999年版》(以下简称99规则)有以下几点不同: 1、强调了兵卒本身捉吃对方棋子的权利。取消了兵卒捉吃对方棋子时形成互打局面,判兵卒为捉的条款。 2、同兵种互换原则。当出现同兵种吃子互换时,优先考虑行棋方互换吃子的情况。 3、行棋违反行棋规定的裁定。行棋违反行棋规定分为两类:行棋时涉及到己方困毙、自杀等情况立即判负,否则判犯规。 4、增加两次犯规判负的条款。增加了在同一局棋中,两次出现未走棋先按钟判负,以及在同一个“自然限着”内,第二次提出“自然限着”和棋,经查不属实判负条款。 5、双方均为禁止走法判定的修改。双方均为禁止走法,其中长捉无根子,另一方长捉少根子或有根子,长捉无根子方判变着。 6、原则上取消了“打”的术语一词,增加了“禁止着法” 术语。 7、待判局面的修改。增加了某方犯禁着法连续九着,虽不够三次重复局面,一方提出或经裁判员确认,仍可按待判局面进行裁决的条款。 8、待判局面裁定的修改。一方为禁止着法,另一方为允许着法,裁定允许犯禁方在两着棋(含)以内变着,否则,立即判负。规则上的此条值得商榷。 9、棋例裁决。棋例裁决原则,首先直接判断该着棋的作用及性质,然后考虑其他情况。此外,在棋手须知、犯规、胜负和、落子、赛制、成绩计算、名次确定、比赛组织、处分权限、赛场要求、超时裁定、捉的条款及棋例细则等方面作了修改。规则部分条款虽然只是微小的改动,但是对于具体某一局棋执行来说,可能是冰火两重天的不同结局。本人正处于07规则的学习之中,以上观点仅是一孔之见,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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