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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重在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cahow 2014-05-2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党中央对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发出的宣言书和描绘的路线图,作为工作在“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第一线的探索者,我倍感振奋;《决定》明确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这是对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论述的重要深化,体现了《决定》对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设计的科学性、全局性。下面,我结合工作实际,简单谈几点自己的体会。
  
  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与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1、明确产权主体,实现资源最佳配置。自然资源产权不清晰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资源的掠夺性使用。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大气污染加重,雾霾围城的情景不断出现,就是因为大气作为“无主”资源被过度利用了。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就是为明确环境、生态等公共自然资源系统的“主人”,赋予其保护自然资源的动力,让其获得使用这些自然资源利益的同时,承担起保护自然资源的责任,解决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问题,实现自然资源的最佳配置和使用。
  
  2、完善顶层设计,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任务,《决定》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健全国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划定了明确的出发点,即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产权制度为核心,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主体,规范各主体的责、权、利。
  
  3、量化生态绩效,评价生态建设成效。通过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施自然资源产权评估,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现量化生态绩效,为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评价提供科学、直观的工具。
  
  二、当前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与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
  
  1、自然资源产权形式单一和产权虚置现象并存。我国自然资源产权至今仍基本是公共所有、政府管制的计划供给模式,自然资源产权的最大所有者是国家。一方面,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经营权、勘探权、开采权等产权没有充分与国家所有权充分分离,导致产权形式较为单一,造成了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不高、荒山沉睡的现象;另一方面,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普遍没有明确的行使主体,造成了国家产权的虚置。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具体的资源产权主体代表,在自然资源制度设计上没有明确规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部门以及所在地居民的权利和义务。自然资源所有人与经营者在自然资源利用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没有从法律中得以体现,造成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分,由此产生了管理上的混乱。
  
  2、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尚不成熟。从总体上看,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在我国发育的历史还不长,发育的程度还不高,自然资源产权所需要的具体实现载体——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还没有最终建立起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主体不够丰富,准入规则、竞争规则、交易规则以及退出机制还很不完善,致使资源管理、资源产权配置、产权保护、产权流转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结果使资源粗放经营、资源质量下降、低效配置、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同时,政府在自然资源开发中过度介入,限制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这种调配方式难以适应迅速变化的经济环境,造成自然资源利用结构调整迟缓、自然资源配置长期处于效率较低状态。
  
  3、自然资源产权收益流失严重。根据现行自然资源法律的规定,我国自然资源的管理基本上属于行政管理,由政府代表国家支配自然资源,用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代替自然资源的产权管理,行政权与自然资源产权粘连,不少国有自然资源继续沿用传统的“谁开发、谁所有、谁受益”的管理模式,形成了无偿(或低价)、无度、无序开发利用的状况,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例如,一部分国有垄断企业只是象征性地缴纳自然资源费而垄断占有和使用国有自然资源;一些企事业单位将国有自然资源转手低价出租给他人经营;不少国有企事业单位占用国有土地却不交地租,将属于全体人民的自然资源产权无偿或低价交给一部分人去使用和经营等。据专家估计,我国每年国有自然资源没有上缴的租金约有上万亿元。
  
  4、自然资源价格体制机制存在缺陷。长期以来,我国自然资源产权以公共产权的形态表现出来,以致于自然资源成了“免费的午餐”,自然资源消费的竞争性、有偿性及排他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自然资源浪费与破坏带来的外部性问题没有在价格中得到充分反映。属于政府定价的自然资源产品价格偏低,定价管理权过于集中,以致不能迅速真实地反映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市场价值,也没有反映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和自然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例如,我省株洲清水塘、衡阳水口山等重金属开采、冶炼加工基地,在过去数十年间以低廉的价格为国家提供了大量优质工业原材料,但积累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今天单靠自己都无力进行退出、搬迁、治理,要依靠多渠道筹措资金。
  
  5、自然资源产权管理体制仍待完善。宏观上,缺乏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和决策部门,生态、环境、资源管理权限分散在多个的部门中,既阻碍了相关资源的科学有效配置,也不利于开展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降低了市场和政府两方面的效率。微观上,许多自然生态空间和资源没有完成产权确定,因此更谈不上对这些资源进行合理定价,导致不计成本地滥用和过度开采资源。如水资源,目前我国已有超过300个城市出现供水紧张,洁净的水资源日益稀缺,但水资源使用权的管理体制还不健全,交易机制仍处在探索中。
  
  三、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与管理体制的建议
  
  1、理顺现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一是设立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各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资源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即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管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范围和用途,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的权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自然资源的保护与修复。二是完成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包括产权界定作为基础和依据,用途管制确保生态功能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让自然资源使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同时确保生态功能得到严格保护。三是积极健全自然资源管理和监护的社会制衡机制,让公众、媒体、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进来,一方面监督经济参与主体的自然资源使用行为,另一方面监督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护行为,特别是对用途管制的监督。
  
  2、建立多样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体系。根据自然资源产权多样化特征,分门别类建立起多样的所有权体系。对于产权界限比较清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矿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及所有者与使用者利益前提下,根据其使用、经营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可以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分配或拍卖给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不同的产权主体;对于产权边界模糊而难以界定、外部性很大的自然资源,如海洋水产资源、地下水等,应继续以公共产权主体为所有者,但需要改变目前政出多头的所有权结构,由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单一的所有者来管理。源产权交易的目的。二是探索把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私有化,形成公私产权对接的自然资源产权混合市场。通过适当引入自然资源私有化,探索解决公共租金流失、价格机制失效、使用权过度滥用等问题。
  
  4、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产品的价格政策和有偿使用制度。要在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的基础上,全面深化对公共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依据效用价值理论对具有内在价值的资源产品定价;建立新的资源价格政策,依据公共资源的自身特点,确定不同的资源价格政策,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5、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的核算体系。将自然资源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把合理评估自然资源产权与国民收入的核算结合起来,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作为衡量一个地区生态绩效的重要指标。
  
  6、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相关法律体系。自然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决定法律修改应朝着有利于自然资源保护的方向,突出市场和政府扮演的不同角色。总体上,改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体制应该实行资产产权确定和用途管理、主体功能区管理、基于环境功能区的生态红线、国家公园管理、资源有偿使用、生态环境补偿、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领导生态责任追究、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
  
  此前,《环境保护法》已历经三审,新形势下,应该用生态文明战略新思维和《决定》的改革顶层设计理念,特别是重新审理《环境保护法》总体框架,把实践证明有效的制度通过环保法固定下来,对那些近期可以创新建立的制度留下法律“窗口”,最终让环保法成为一部支撑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创新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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