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会不能代替人大主席团会》(《中国人大新闻网》2010年06月29日)一文作者黄棉珍就如何启动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称“人代会”)阐述观点,认为:“正确的法律程序应该是首先召开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决定向镇党委报告召开本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时间等内容;其次是由镇党委会决定是否批准镇人大主席团的报告;第三在镇党委批准镇人大主席团报告后,再次召开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决定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日期、地点等内容,并发出会议通知。虽然镇党委是全镇的领导核心,但只能批准镇人大主席团的报告,而不能直接代替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能,行使镇人大主席团的职权”。在此,笔者亦就乡镇人代会的启动,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谈一管之见,兼与黄棉珍同志商榷。 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从以上法律条文不难看出,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乡镇人代会的唯一法定召集人和主持人。 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原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同时规定“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上法律条款,原则规定了人代会启动召开的最大间隔时限,即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人代会;同时规定特殊情况下,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提议临时召开人代会。这里要注意的是,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主体,不是人代会的法定召集人,只是法定提议人而已。 理论结合于实践,乡镇党委在乡镇人代会启动召集过程中应该怎样充当“角色”?笔者认同黄棉珍同志关于人大主席团讨论研究的相关事项须向党委报告的观点,因为党对人大的领导地位是不能动摇的;但笔者不认同先开人大主席团会议讨论研究、再开党委会议决定是否批准的观点。理由有三: 一是理论上,乡镇人代会启动召集的决定权在乡镇人大主席团手里。人大主席团依法办事,党委是不应该干预也不能干预的;也就是说,只要人大主席团决定召开人代会,党委是不能否决的,否则就违法。 二是实践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乡镇党委研究意见,提议人大主席团依法启动召集人代会。法律没有限制党委对启动召集人代会的提议权,也就是说党委提议人大主席团依法召集人代会不违反法律规定。实践中依法将党的意图转化为人民的意愿,党委提议依法及时召开人代会是必要的,也是正常的。 三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应先开党委会研究意见,再由人大主席团依法召集。一般情况下,乡镇人代会的启动召集,第一步是党委研究,形成意见;第二步才是人大主席团依法召集,落实党委意图,民主决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