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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仲裁?

 徐忠律师 2014-06-10
 一、如何选择仲裁?
 一、先明确一下仲裁的功能:第一,是解决经济纠纷。第二,是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解决经济纠纷,这个《仲裁法》有明确规定,从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仲裁主要集中在民商事领域,涉及的是私权利的处分,它离不开合同、协议、文件等,因此代理仲裁领域事项的律师最需要熟悉和掌握的是合同法和证据法。据我了解,目前我国一些仲裁机构对受案范围进行了一些探索,受理的案件已不限于合同类纠纷,已经扩展到知识产权、产品责任、交通事故、消费者权益纠纷、医疗纠纷等领域。 
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一般能自觉履行,如果部分当事人在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且送达后仍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那么律师在实践中遇到什么样的案件适合建议到仲裁解决呢?
(一)债权相对明确,证据相对充分的一方当事人想快速解决纠纷,你可以建议他选择仲裁。
因为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从法律程序上堵住了想要拖延的途径,保证债权及时得以实现,并降低执行风险。作为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希望纠纷能够快速解决,以定纷止争,把精力和时间用到新的经济流转上。在这方面,仲裁的程序设计正是考虑到并符合解决商事纠纷的重点。
(二)总部在深圳(或其它地方),但客户、交易涉及到全国各地,这样的交易和合同纠纷,你可以建议选择仲裁。
这是因为仲裁的管辖不受地域和标的额的限制。比如总部在深圳的公司,由于业务关系,需要与全国各地的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如果约定到深仲仲裁,就不用花额外的精力应对管辖问题、审级问题、差旅问题,这样的约定对于深圳公司来说就是非常的经济和便利。
(三)拟被诉主体在外国或港澳台,有可能涉及需要到境外或港澳台进行强制执行的案件,你可以建议选择仲裁。
这是因为仲裁在境外的执行上有优势。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以及中国内陆和香港、澳门等达成的安排,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45个国家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得到执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较法院判决书而言更加简便易行。 
(四)如果你代理的案件的当事人很重视商业信誉,想低调处理纠纷,不愿意让外界或媒体知道纠纷事宜,这种情况可以选择仲裁。
因为仲裁为当事人保密。商事主体的当事人是很重视信誉的,争议的发生会影响信誉,但有时争议发生的背景有其特殊性,在责任未明的情况下,当事人不想引起外界更多的猜疑,造成不利的影响。另一方面,不将争议公开,维护了当事人的面子,有利于双方的继续合作。仲裁的保密性体现在:申请仲裁不公开、仲裁送达不公告,仲裁开庭不公开、裁决不公开等。深仲规则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仲裁员、仲裁庭秘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的任何情况。
但律师需要注意的是:出庭人员最好都要庭前出具授权委托书,仲裁没有限制委托代理人的人数。 
(五)你有心目中信得过的仲裁员,认为他有能力,专业水平高,你想让他来裁决你的案件,这时你可以选择仲裁。
这是因为在仲裁中,选定仲裁员是当事人很重要的一项权利。
这个权利可以有两种方式来实现。 
1、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具体的仲裁员。 
在实践中,当双方当事人因利益冲突已到了需要打官司的时候,很难共同选择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而我们可以把这种权利提前实施,就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仲裁员。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由该会XX仲裁员审理。如果到时候有纠纷,就由约定的这名仲裁员审理。 
 2、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也有权利选择仲裁员。
特别对于三人庭来说,选仲裁员是当事人单方就可以行使的权利。所以有选的机会不要放弃,除非你对仲裁员完全不了解。因为你所选定的仲裁员能被你所信赖,有了这种信赖感,有助于增加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进行合作以及自动履行裁决的可能性。 
3、如果没有选,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由主任指定。 
 注意:1、不能将选定的仲裁员视为自己的代理人。 2、要注意选定仲裁员的期限。 3、对仲裁员有意见可以申请回避和更换。 
(六)如果你想自己决定仲裁程序,可以选择仲裁。
这是因为仲裁的程序灵活,赋予了当事人很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约定仲裁庭、仲裁地、开庭时间、仲裁范围、仲裁员、仲裁送达地址、仲裁所应适用的法律等。只有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或放弃这种权利时,仲裁机构才会主导程序。
(七)当事人达成一个协议,但是又担心对方到时反悔不履行,这个时候你可以建议当事人选择仲裁。
这种情况适用仲裁的一个仲裁确认程序,就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申请把你的这个和解协议交给仲裁,仲裁不开庭就对你们的这个协议进行法律审查,确认后作出裁决。通过确认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效果:1、裁决的结果可以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直接执行。2、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当事人自行的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
(八)提出了律师费的主张,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的案件,你最适合选择仲裁。
根据我们规则的规定,律师的办案费用可以在仲裁中得到补偿,这是律师代理仲裁案件的一大优势。律师费没有金额限制,但参考律师收费标准,以不超过胜诉标的的10%为参考。
二、在仲裁中的代理空间
我认为律师在仲裁案中有充分的空间可以发挥。
(一)从实体上说,仲裁涉及的是私法领域,是一个利益的分配过程,这个利益分配给谁,很多情况很难说就是非此即彼。案件的事实通常是纷繁复杂的,在有限的庭审中,需要陈述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应该是与法律结果有关的、在法律上具有意义的,在这方面律师的专业就有用武之地。
(二)从仲裁的程序看,它是很灵活的,但这种灵活性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当事人达成协议才能实现,而在实践中都是当事人有了争议才提交仲裁,大家知道发生纠纷后是很难达成一致的,因此意思自治这个仲裁最重要的原则我认为在实务中还远远没有被充分利用,很多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都不能够去行使,这也是仲裁的局限所在。即使有些内容可以达成协议,也可能因为当事人不懂得而丧失权利。而这个局限律师可以通过一定的工作进行弥补:律师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助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求事先设计和约定多样化的仲裁程序事项,从而把仲裁的这种灵活性体现出来。比如在条款中可以约定:
1、仲裁庭是一人庭还是三人庭。
2、具体的仲裁员。
3、鉴定机构。
4、送达地址,以避免因送达问题带来的法律风险。
5、开庭地点。 
6、书面不开庭审理。
那么,一旦发生纠纷,仲裁就会按照约定的内容进行。这样通过律师的工作可以,让当事人能感受到仲裁正是他们所需要的,在这个方面律师作为代理人能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三)仲裁的庭审方式可以让律师的才华得到充分发挥。
仲裁庭要居中聆听双方代理人的意见。举证、辩论等都要当事人或代理人来进行,代理人是主动的,积极的。仲裁是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审理,因此,当事人或代理人如何请求及抗辩就显得很重要,有些表达还涉及到法律的相关规定,比如违约金过高问题、时效问题,你不主动表达出来,仲裁庭是不会介入的。仲裁庭还要通过开庭来剔除很多情绪化的东西和无用的东西,而这一点,当事人容易陷进去,说了很多,可能都不在点子上,而代理人由于职业关系会冷静、专业,举重若轻,能提供一个有效的、出色的表达。因此代理人水平的高低对案件有影响,有时甚至影响还非常大。 
(四)仲裁是一裁终局,有时候容不得你有失误和差错,甚至要零失误!因此很需要代理人,代理人在仲裁中的作用重要,责任也大。相比承担的责任来说仲裁代理其实应该是一种高端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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