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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市涉农专项资金公示网毕节地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徐徐读书 2014-06-11
为抓好中央、省、地关于涉农专项资金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涉农专项资金监管责任追究力度,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黔委厅字[2008]68)和《毕节地区涉农专项资金公开、备案、督查和责任追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毕地纪发[2009)]7)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涉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村干部。
第二条 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同时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1、不按要求进行公开的处理:地、县(市、区)涉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乡(镇、办事处)政府未将专项资金进行公开或公开不及时全面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次督查仍未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屡次不改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戒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
2、不按要求进行备案的处理:地、县(市、区)涉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不将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的,一年内首次发现缺报、迟报现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以上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戒免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3、不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的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和综合监管部门人员工作失职、监督不到位、发现问题查处不力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在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的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不按要求落实政策的处理:涉农项目主管和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不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搞变通、打折扣、擅自降低补助和发放标准、不及时兑现各项资金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戒免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干部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处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优亲厚友、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除追回违规所得外,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戒勉谈话,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部门、本单位出现多发性类似问题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
6、不遵守监督管理工作纪律行为的处理:地县(市、区)涉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不按要求上报涉农资金监管相关信息材料、不按时参加会议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受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戒免谈话。
第四条 批评教育、责令整改一般由发现问题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或检查工作组实施;通报批评由地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行署纠风办)实施;戒勉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地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派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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