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涉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促进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廉洁和高效,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农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涉农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安排用于支持农业、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涉农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具备条件的要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 第五条 在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过程中,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即项目在那一级实施由那一级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涉农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涉农项目的实施监管。 审计、农经部门负责对涉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章 涉农专项资金公开制度 第六条 市、县(区市)财政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下拨的各类涉农专项资金分门别类向同级农廉、农经部门通报。 第七条 县(区市)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在涉农专项资金安排后15日内,将涉农专项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等情况列出清单,通过阳光农廉网或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群众公开。 第八条 在涉农项目实施前,涉农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县、乡(镇)、村三级政务公开栏、农廉网等形式将涉农专项资金的项目名称、来源、实施内容、资金数量、使用范围和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和群众公开。 第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群众公开工程决算及资金使用情况。按照项目和金额在村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条 涉农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由相关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情况通过农廉网等方式向群众公开。 第三章 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责任书等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需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和列入政府采购内容的,按照项目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涉农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实施单位凭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进度表(由监理部门或项目现场监督人员签字),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签注意见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资金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挤占、挪用涉农项目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不能落实自筹资金,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拒不接受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十六条 涉农项目完工验收后,实施单位要及时做工程决算,通过决算审计后转入“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实行项目资产移交制。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和形成的资产,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造册,并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移交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 (一)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三)合作社和私营企业,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建造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凭工程决算直接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加强对资产移交后的后续管理。资产使用单位要及时组织人员对移交的资产进行清点、核实、登记入帐,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明晰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理责任,做到资产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及监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在分析评价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同时,要分析评估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主要包括:税收、利润、产值、农民增收等。社会效益主要包括:促进产业升级、提高就业率等。绩效考评情况要报同级财政部门。 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今后的项目申报挂钩,绩效评价优的,在项目申报时给予优先考虑、重点扶持,绩效评价差的,暂停或取消以后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四章 涉农项目专项资金督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涉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进行总结,并根据项目管理规定,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农经和有关涉能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同级涉农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涉农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涉农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涉农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涉农专项资金的; (二)不按要求进行社会公示,或公示的时间、范围、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三)暗箱操作侵害农民利益的; (四)把涉农专项资金用于抵扣罚款、贷款、借款等款项的; (五)侵占、挪用、截留、滞留涉农专项资金的; (六)借机增加农民负担的; (七)违反涉农专项资金操作程序的以及擅自扩大或改变涉农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八)把涉农专项资金平衡财政预算的; (九)违反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其它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在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的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涉农项目及专项资金监管办法。 第二十八条 涉农专项资金有上级部门管理办法的,按上级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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