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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市涉农专项资金公示网毕节地区涉农专项资金公开、备案、督查和责任追究 监督管理实施细...

 徐徐读书 2014-06-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坚决遏制截留、挪用、挤占、套取甚至贪污、私分涉农专项资金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涉农专项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黔委厅字[2008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涉农专项资金,指中央和省、地、县(市、区)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农村公路建设、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三小”水利、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治理、沼气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涉农补贴资金,各种种植、养殖业项目资金,扶贫、救济、救灾、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低保、危房改造、易地移民搬迁资金,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石漠化治理等生态建设资金,“雨露计划”、“阳光工程”等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用于农村的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事业发展资金等等。
第三条 在实施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涉农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专户管理、报账制管理和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负责涉农项目的计划安排、规划设计、实施管理、监督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等。
审计部门负责对涉农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作出相应处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纪、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四条 实行涉农专项资金监管派驻纪检组负责制,地、县(市、区)派驻涉农部门(单位)纪检组要对本部门、本单位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向同级纪委监察机关报送和反馈情况,半年进行小结,年终进行总结。
  第二章 实行涉农专项资金公开制度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涉农专项资金安排后15日内,将涉农专项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等情况列出清单,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方式向群众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地、县(市、区)财政、发改等项目、资金综合监管部门和各涉农主管部门要通过网站、政务公开栏、信息简报等方式及时公开涉农专项资金的具体名称、来源、数量、资金分配情况、项目计划安排、项目实施单位等基本情况,真正做到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第七条 项目涉及的乡(镇、办事处)和村一级要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信息简报、张贴公告等形式向群众公开涉农项目和资金的有关情况,让群众知晓,接受群众监督。涉农项目实施结束后15日内,要及时向群众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时间超过一年的,要在项目实施中期,择时向群众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地、县(市、区)财政、审计、监察、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要设立涉农专项资金举报电话,向社会进行公布,在专项资金管理监督中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相互通报检查和处理的情况。
第九条 地、县(市、区)涉农项目主管部门纪检组和乡(镇、办事处)纪委要对本部门、本单位、本乡(镇、办事处)涉农专项资金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按期如实公开。
第三章 实行涉农专项资金备案制度
第十条 实行涉农专项资金统一备案制度,由地纪委监察局统一制定备案表式,对涉农专项资金的基本情况和使用情况统一备案。
第十一条 地区发改、财政、教育、民政、劳动保障、交通、水利、农办、农业、畜牧、林业、卫生、扶贫、移民、农机、烟业、商务、供销等部门(以下简称涉农部门),要按照凡涉农项目必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的要求,把当年涉农专项资金的名称、内容、来源、数量(包括本级匹配)、项目安排去向、项目下达时间、项目计划完成时间、资金分配情况、实施单位、项目进度、资金拨付、峻工验收及资金决算、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在项目安排后的15日内报送(以后每季度末报送一次)地纪委纠风室备案。
第十二条 县(市、区)涉农部门和乡(镇、办事处),也要相应按照凡涉农项目必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的要求,把当年涉农专项资金的名称、内容、来源、数量(包括本级匹配)、项目安排去向、资金分配情况、项目下达时间、项目计划完成时间、资金分配情况、实施单位、项目进度、资金拨付、峻工验收及资金决算、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在项目安排后的15日内报送(以后每季度末报送一次)县(市、区)纪委纠风室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涉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管理的原则分别建立项目资料档案,对项目和资金进行适时跟踪,建立台账,全面了解掌握资金的划拨、支付和使用等情况,项目工程招投标、实施进度和后续管理等情况,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实行涉农专项资金督查制度
第十四条 地、县(市、区)纪委(纪工委)监察局要督促涉农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认真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涉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涉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资金监管的主体作用,加强督促调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 地、县(市、区)纪委(纪工委)监察局要会同财政、审计和有关职能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和涉农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促进涉农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乡(镇、办事处)纪委要把监督检查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核实,及时掌握涉农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要充分发挥民意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让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全程参与监督,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老干部、专家以及群众代表作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员,定期向他们通报专项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地、县(市、区)涉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纪检组要全面掌握本系统、本部门涉农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要把监督检查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加强层级监督,逐级跟踪落实,全面掌握涉农专项资金流向和工作动态,发现问题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及时向部门领导班子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及时提出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建议。
第五章 实行涉农专项资金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责任制,全力支持和督促涉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贪污、私分涉农专项资金等行为,要一查到底,依纪依法作出处理,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地、县(市、区)涉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涉农专项资金第一责任人,各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级涉农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主动配合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对县(市、区)涉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乡(镇、办事处)政府未将专项资金进行公开的、不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的,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失职、监督不到位、发现问题查处不力的,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在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的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和涉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涉农专项资金监管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毕节地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9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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