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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论公民》

 王语雷悦读馆 2014-06-23

 霍布斯,T.(ThomasHobbes15881679 英国政治学家、哲学家。158845日生于威尔特郡一个牧师家庭。1608年牛津大学毕业。此后,曾为德文郡伯爵当过家庭教师,1610年随其学生多次出访欧陆,结识伽利略、P.伽桑迪等思想家。1637年回国担任过F.培根的秘书,深受其思想影响。

霍布斯生活于政治、宗教激烈斗争的革命年代。他在政治上倡导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性本恶,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彼此敌视,出于理性而缔约立国,把包括财产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权利交与一个主权者。这种“君权人授”说适应资产阶级反封建需要。但他又提出绝对王权论,即主权不在于其归属,而在于其不可分割地持有,因此霍布斯被认为是“王权至上”的君主专制拥护者。其社会政治思想初见于《论自然和政治法则的基础》一书。其绝对王权论遭国会反对;而社会契约论又不为封建帝制派所容。遂于1640年出亡法国1642年出版《论公民》,提出教会和国家应合为一个以主权者为首的物体,教会从属于国家,为主权者服务。以国教为支柱的流亡贵族集团很赏识霍布斯在书中阐述的观点。1646年接触流亡的保王党人并担任王子的教师。1651年,《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力》一书出版。该书全力攻击罗马天主教,批判教权高于王权以及“教皇无过论”。正当王子查理企图武装复辟,恢复旧王朝无望之际,霍布斯于1652年回国,归顺O.克伦威尔,但拒绝就任国务秘书。王政复辟后,受宠并得年金。但在恢复天主教和排挤国教的宗教纷争中,《利维坦》被视为“无神论”异端而遭迫害。1666年国会查禁《利维坦》。为此霍布斯撰写《关于异端以及对其惩处的历史论述》,进行申辩。不久议会撤销取缔无神论法案。但霍布斯的政论著作禁止在英国出版。晚年以研究古典作品自娱,84岁时发表拉丁诗体自传。1679124日逝世。

《论公民》共有三个部分十八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论不存在公民社会时人的状态,自然法是人的律法,论国家的起因和产生,比较三类国家的弊端等。

目录

·           1 简介

·           2 目录

·           3 前言

·           4 思想背景

·           5 相关评论

《论公民》 - 简介

《论公民》

霍布斯的《论公民》由国家的诞生写起。为了追溯国家的起源,霍布斯在第一部分“自由”中,甚至追溯到公民社会前的大致情形。第二部分“统治”包括:论国家的起因和产生、论掌握着国家主权的会议或个人的权利、论国家的三种类型、论主人对奴隶的权利、论父母对孩子的权利、比较三类国家的弊端、我们关于王权的说法、论国家解体的内因、论运用主权的人的义务、论法与罪。

在霍布斯之前的人,要想论证父亲对孩子的支配权,就必须讨论“代”(parenthood)。但是霍布斯认为,“没有人能一仆二主”,男人和女人首先必须争取孩子的所有权。男人和女人只能或者代表父权、或者代表母权来支配孩子。所以他一开始就“仔细考察父亲支配权的起源”。中国一直处在漫长的君主制政体中,家国并重。霍布斯的角度也适用于考察中国社会的情况。

霍布斯从对古典传统与基督教传统的双重批判开始,首先否定掉“人是城邦的动物”,其次否定掉人与人之间是互爱的。提出了自己的学说的基础:人与人之间在于相互的恐惧。

古典传统强调对善的目的追求,使得人具有了伦理上的义务。而以自然状态为基础的政治哲学,却将保护人自身的权力作为了政治的首要目的。开启了权力的时代。

《论公民》 - 目录

《论公民》

献辞――哲学原理:公民
致读者的前言
第一部分 自由
第一章 论不存在公民社会时人的状态
第二章 论契约的自然法
第三章 论自然法的其他法则
第四章 自然法是神的律法
第二部分 政治
第五章 论国家的起因和产生
第六章 论掌握着国家主权的会议或个人的权利
第七章 论国家的三种类型: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
第八章 论主人对奴隶的权利
第九章 论父母对孩子的权利兼论世袭制王国
第十章 比较三类国家的弊端
第十一章 我们关于王权的说法,有《圣经》为证
第十二章 论国家解体的内因
第十三章 论运用主权的人的义务
第十四章 论法与罪
第三部分 宗教
第十五章 论自然形成的上帝之国
第十六章 论《旧约》建立的上帝之国
第十七章 论《新约》建立的上帝之国
第十八章 若想进入天国,必须做些什么
附录一:《论公民》英文新译本导言/塔克
附录二:霍布斯生平年表
附录三:霍布斯研究书目指南/塔克
中译者后记[1]

《论公民》 - 前言

致读者的前言
我向读者承诺,包含在此书中的,皆是人们通常认为有助于凝神阅读的东西:重要而有益的题目、研究它的正确方法、出色的说理、写作的诚意以及作者的良知。在这篇前言中,我会对这一切作个简短的说明。此书要阐明人的各种义务——首先是作为人、其次是作为公民(citizen)、最后是作为基督徒的义务。这些义务构成了自然法和各国法律的原理,构成了正义的源头和力量,构成了基督教的实质(在我的计划所允许的限度之内)

远古时代的智者相信,将这类教诲(与基督教有关的除外)传给子孙后代,只应当采用优雅诗文或朦胧寓言的方式,以免人们所说的统治(government)那高深而圣洁的神秘性,被私人的议论所玷污。同时哲学家也很活跃,有些人在观察事物的运动和形态,这于人大有益处;有些人在沉思事物的性质和起因,这于人无害。后来,据说是苏格拉底最早爱上了这门公民科学(civil science)。那时它还没有被理解成一个整体,只是——不妨说——在公民统治(civil government)的迷雾中初现端倪。据说,苏格拉底极为看重这门科学,他摒弃了哲学的所有其他内容,断定只有这一部分与他的智慧相称。

继他之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以及希腊和罗马的所有其他哲学家,最后还有各民族的所有哲学家,甚至不仅是哲学家,还有那些闲暇时光中的绅士,都想在此一试身手;这种努力不绝如缕,好像它是无须努力就可轻易入门的学问,它向一切天生有此爱好的人敞开大门任其取舍。赋予这门科学以高贵性的最大因素在于,那些自认为掌握这门科学或处在应当掌握它的地位上的人,即使只知其皮毛也洋洋自得,所以,他们乐于让其他学科的行家被人视为聪明的博学之士,或被人这样称呼,却绝不希望他们被人称为通晓治术者[Prudcnt0]。由于这种政治专长非同寻常,因此他们认为只应当把这个称呼留给自己。判断一门学科之高贵性,不论是根据掌握它的人之尊贵,还是根据著书立说者的数量,或是根据最聪明者的判断,这门学科在他们中间都肯定享有无与伦比的高贵性。

它属于君主,属于以统治人类为己任的人。几乎人人都会乐于拥有它,哪怕只是一知半解;最伟大的哲学头脑也倾全力加以探究。如果我们想一想,有关这门学问的那些错误的夸夸其谈,会给人类造成什么伤害,那么假如正确地传授它,即它是从正确的原则中得出的自明的推理,我们对它的益处即可一清二楚。当我们作为智力训练思考某个题目时,若有谬误悄然溜入,除了时间上的损失,这不会造成什么危害。但是在人人为了生存方式而应予思考的问题上,谬误甚或无知肯定会导致侵犯、争执和杀戮。正因为这种伤害是如此严重,恰当阐明义务的教诲才显得如此有益。有多少君主本身是好人,却因臣民可以合法弑杀暴君的谬论而丧命?基于某些理由,有人可以剥夺至高无上的君主对国家的主权,这种谬论让多少人死于非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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