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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图:霍布斯对国王处死的思考(下)

 地瓜5gbq29yd5l 2019-10-05

摘要:在面临着对“国家”如何理解这样关键性的问题,霍布斯用天才般的理论分析,建立起了关于“国家”理论的“新的科学”。其重要内容就在于,国家既不是“自然的国家”,父权制国家,也不是“朕即国家”,而是通过人们订立契约而达成的国家。

本文接上篇

霍布斯对国王处死的思考(上)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年4月5日-1679年12月4日)英国政治家、哲学家。

(三)

霍布斯的论证完全表达了他所构建的人的自由与国家的关系,与主权权威者的关系。在霍布斯看来,人们自从订立契约进入到社会状态之后,人们为了自保而组成了国家。这样,“国家定义为一个由若干人构成的人格,因为有这些人的同意,他的意志就被看作他们所有人的意志,以至于他可以为了共同的和平和防卫而动用个人的力量和资源。”也就是说,为了国家的自由,在人的自保这个基本自由之外,主权者可以动用每个人的力量。这样,霍布斯在“契约”之中,为我们建造了一个具有很大权力的“利维坦”。当然,霍布斯的这种君主国家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封建专制国家,它的一切行动只是为了国家的利益和公民的利益而考虑的。因为,主权者在人们的同意后所要担负的义务就是他要负责人民的安全,即人民能够过上幸福的生活,充分享有合法的自由。在人民享受着自己的幸福和自由的同时,国家也获得了至高无上的权力。正如他所说:“然而我们不能认为生杀予夺的主权由于这种自由(指臣民的自然自由——作者注)而被取消或受到限制” 。同时,霍布斯又从契约的角度论证了主权者所具有的权威。因为主权者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是臣民在寻求生命的安全或自保过程中所达成的,他的权威是达成契约的人们所授与的,他本身并未参与契约的制定。于是,霍布斯得出,“主权代表人不论在什么口实之下对臣民所做的事情没有一件可以确切地被称为不义或侵害的;因为每一个臣民都是主权者每一行为的授权人,所以他除开自己是上帝的臣民,因而必须服从法律以外,对其他任何事物都绝不缺乏权利。”同时,如果所有公民都不服从主权者的权威,那无异于破坏了契约,退回到了原先的自然状态。霍布斯指出:“所有公民都从公民的服从退回到了所有人拥有所有物的自由中,也即退到了自然的自由中,野兽的自由中。” 从这里,我们又看到了霍布斯政治理念的另一侧面,给了政治权威以一种绝对性权力。

 对于霍布斯来说,他所作出的一切论证无疑是在说,人们是拥有着绝对的“自然的自由”,但这只是在自然状态下才存在的。由于每一个人都拥有这种自由,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做一切事情,所以,这种状态也是战争状态,在这一状态下,人的自由并不能得到保障,甚至人的生命安全都无法保障。因此,为了自保,理性告诉人们,必须要进入到社会状态,一旦进入到这样的社会状态后,这种自然的自由通过社会契约转向了“人工的自由”,也从个人的自我理性转向了社会理性的产物——“法律”;从个人的自我控制转向了对主权者的服从,从个人的绝对自由转向了主权者所体现与代表着的国家自由。同样这也意味着尽管主权者拥有着绝对的权威,但人民的自由并未消失,依然在社会契约的约定中得到了保存,在国家的自由形式下得到着体现。这样,改变的只是自由的形式。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自然的自由”留给了人们最后的权利,这是不可剥夺的 “天赋权利”,无论在何种体制下都是如此,即使在君主制下也是如此。这样,我们完全可以明白,霍布斯对“自由”的这种理解是与他的基本政治立场多么的一致,既不同于共和派,也不同于正统的保王派。因为在霍布斯这里,“自然的自由”或“天赋的权利”被永远地保存在人民自己的手里,永远不可剥夺,无论是民主体制还是君主专制都不可以。

在人民的“自然自由”和绝对的君主权威之间,霍布斯还是站在了绝对的君主权威一边,这样,人民的这种“自然自由”是否还能够保存在不可剥夺的底线范围内,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霍布斯对此的论述似乎十分矛盾。但有的学者认为,这里没有存在着矛盾,霍布斯始终力主君主的权威,这样,虽然臣民有着“自保”的权利,会拒绝君主要求残害自己的指令,但主权者还是可以通过“别人”来完成自己的这一命令。其原因就在于主权者的权威是无限的和绝对的,这样做,也就是为了保证整个主权的安全与和平。这即在需要时,为国家的利益可以牺牲任何人的“权利”。但这种国家的需要究竟由谁来决定,是社会的契约,还是君主的权威,亦或是君主自己的道德,对此,霍布斯没有作出更多的说明。

 实际上,霍布斯在这个时候发表《利维坦》这部著作,展开对国家与自由关系的分析,其目的就是要打断久已存在的古典共和主义的自由理论发展进程,在罗马和文艺复兴时期的理论家看来,在社会和政治依从的条件下将会导致不自由。避免这一困境的唯一方式是确保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政治,这就是自由只有在自我统治(self-rule)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只有在民众的共和国(popular commonwealth)中才有可能,否则没有人能够享有自由。而在霍布斯看来,共和主义理论是荒谬的,那种认为在民众共和国里的臣民享有着自由,而在君主制下他们都是奴隶的观点是荒谬的。因为讲到臣民的自由即是“法律沉默下”的自由,而所有的国家都有法律,没有任何臣民能够逃离这些法律。因此,对于霍布斯来说,生活在依从的条件下,个人的自由并没有受到限制,自由受到限制仅仅只是强制的产物。在自然状态下,通过实际束缚的物理强制;在国家的状态下,通过法律约束的道德强制。正像斯金纳所分析的那样,霍布斯的自由理论是要拆毁共和主义的理论结构,打断共和主义的发展进程。如果更进一步来说,霍布斯不仅在理论上割断共和主义的传统,实际上也要在实践上不希望任何政治革命的发生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共和国这样一种政治体制的建立。

如果回到英国革命的历史语境来考察的话,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怎样评价霍布斯的思想,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面临着对“国家”如何理解这样关键性的问题,霍布斯用天才般的理论分析,建立起了关于“国家”理论的“新的科学”。其重要内容就在于,国家既不是“自然的国家”,父权制国家,也不是“朕即国家”,而是通过人们订立契约而达成的国家。从这里出发,我们就可以明白了霍布斯理论的独特与新颖,他彻底解决了革命中反抗国王、审判国王以及处死国王这样的理论难题,为处死国王作了合法性的论证。同样,在他那里,也将原来的国王专制统治的国家转变成了没有了国王的现代国家。而这样的国家完全就是一个“新”的国家。从此,统治者的权力和国家这个实体完全分离了,这种新颖性也正像思想史家斯金纳所说,国家的权力而不是统治者的权力,开始被设想为政府的基础,从而使国家在独特的近代术语中得以概念化——国家被看作是它的疆域之内的法律和合法力量的唯一源泉,而且是它的公民效忠的唯一恰当目标。同样,他还说,“到17世纪初叶,国家概念——它的性质、它的权力、它要求臣民服从的权利——已经开始被认为是欧洲政治思想中最重要的分析对象。霍布斯在所著《哲学入门》一书的序言、1642年首次发表的《统治学》中声称:‘国家科学’的宗旨是‘对国家的权利和臣民的责任进行更为刨根究底的探讨’,从而就反映了这种发展。”而“随着这种对国家作为一个全能的、可又是客观的权力的分析,我们可以说近入了近代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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