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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自由主义之外,还有经验主义,此领域这个人无法避开

 江山携手 2020-03-11

每个人天生就具有自由、生命实现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的。

——霍布斯

自由在于法律的沉默。

——霍布斯

整体看,霍布斯的思想是有矛盾之处的,他一方面认为万物都处于机械唯物主义的统领之下,宇宙是所有机械运动着的广延物质的总和,人的逻辑思维、情感、欲望,都遵循着机械运动的原理和规律,但同时他又极力提倡自由,认为人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

关于他的机械主义,经验主义,今天咱们先放下不谈。对于他的自由观,咱们就来一起详细了解和探讨下。

霍布斯认为我们每个人天生就具有自由、生命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我们的这些基本权利都是不可剥夺的。但如果缺少相对应的法律与制度的保障,自由就会很轻易的被剥夺。所以如何维护人们天赋的自由的权利是近代政治思想家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霍布斯生活在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他的思想深受时代和个人经历的影响。他的《利维坦》是其关于政治哲学的代表性著作,也被公认为西方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之作。霍布斯关于自由的分析本身不仅具有独创性,而且还对自由主义的自由概念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把自由定义为“外部障碍不存在的状态”,在这里,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他认为不论任何事物,如果由于受束缚或被包围而只能在一定的空间之内运动,而这一空间又由某种外在物体的障碍决定时,我们就说它没有越出这一空间的自由。也就是说,只有当我们的身体被某种物质障碍所阻挡,导致我们完全无法进行某种活动时,才能说我们缺少进行这种活动的自由。这种阻碍只能是来自外界,而跟个人的能力大小或做这件事情的力量无关。

很明显,霍布斯的自由观是有一定时代局限的,因为他只强调了人的外在自由,忽视了人的精神自由,而后者恰恰是我们现代人最需要的。

对于人的内在自由,霍布斯把这个任务交给了上帝。他说,上帝所愿的是我们所愿的,人们的个人自由只不过是上帝自由的体现,人们之所以自由的原因是因为上帝的自由。人们做任何事物的激情或欲望没有一种不是以上帝的意志为原因的,即上帝的力量成就了我们内在的力量。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说,为了和平,为了更好的保全自己的生命,像制造了国家一样,人们也制造了由相互订立的信约联系主权者和臣民的若干锁链,这些“锁链”即是法律。臣民的自由就是针对这些“锁链”而言的,是“在法律未加以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霍布斯认为臣民的自由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天赋自由中所不可剥夺的那部分,即为了自我保存而做出的行为;一个是法律所未禁止的那种自由,即所谓的法律沉默的地方的自由。任何法律和个人都无法剥夺自我保全的权利,这是因为建立国家主权就是为了保证个人的生命安全,人们之所以相互转让自己的权利达成契约就是要保有这种生命存活和延续的权利。对于自己生命安排受到威胁,人们有反抗的权利,这是最基本的自由。

下面是霍布斯关于国家法律和人们自由之间的关系方面,所总结的几个要点:

1

人们有时害怕监禁而还债,同时由于没有人阻拦他不还债,所以这便是有自由的人的行为。人们按照法律去做某件事情,并不是因为法律本身成为一种外在的障碍,而是因为人们害怕破坏法律后带来的危险。人们在国家之内由于畏惧法律而做的一切行为都是行为者有自由不做的行为。如果公民在法律的命令之外什么都不能做的话,那他们就丧失了进取心;而如果不存在法律限制或惩罚的话,那他们就是放荡无羁的。

2

法律虽然带走了自然状态下个人所拥有的自由,但同时也带来了国家赋予的臣民自由。如果自由没有收到法律的限制,那么就连自然状态下的那种自由也很难得到保障。法律一定意义上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自由的程度又和法律限制的多少有着必然的联系。所以,即使是在君主专制国家,如果主权者是开明的,人们所享有的自由也许并不比民主国家少。主权者所拥有的权力是每一个臣民所授予的,主权者并不受到契约的限制,如果主权者用这种权力制定了一些严格的法律来限制人们的自由,那么臣民便会遭受一些十分严苛的待遇。法律的产生正是为了保障人们最基本的自我保存的权利,也就是天赋自由中不可剥夺的那些部分,而臣民的自由又需要由法律来划分和予以保障。如果没有法律,人们的自由只能是那种时刻受着恐惧威胁并随时可能消失的天赋自由,有了法律,人们自我保存的权利方能得到保障和延续。

3

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在法律禁止的行为之外人们可以做任何事情。而在国家状态下,自由就是人们可以通过订立契约来规定臣民可以做什么或者免于做什么,即通过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某件事情来确定自己权利的行使与否。

4

人的自然欲望和自私自利不可避免地导致人类的战争状态。而同时,人又具有自然理性和公理心,都在寻求避免因暴力造成的死亡带来的恐惧,因此,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放弃自己行使自然权利的自由,而以公共权威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建立了带有社会契约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机器。在国家的统领下,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保全自己的生 命的自由。由于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使用自己自然权利的绝对自由,而这种自由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为了避免这种战争状态,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制定法律,形成公共权威,来限制个人的自由,因而个人的自由就体现在法律没有限制的范围之内,这就使得自由处于一定的政治秩序之下。

5

人的自由不再是一种特权,不再是少数人的自由,而是一种普遍性的自由,是每个公民每个个体的权利,国家和法律都依赖于这项权利而得以产生。国家的产生是为了避免由于人的自私本性导致的战争状态,国家的职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平秩序。个人先于国家产生,国家、社会和政府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某项权利而形成的人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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