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渔用柴油补贴是国家根据油价上下波动状况而采取的一种临时补贴政策。自2006年开始实施,至今已连续实施四年。每年均按照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通知和农业部及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的事实方案执行。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主要为合法的机动捕捞渔船(包括远洋、近海和内河捕捞渔船)和养殖机动船。捕捞渔船应当持有合法的渔业船舶证件(包括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养殖机动船应当持有渔业船舶登记证及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渔业辅助船有时也纳入补贴对象。 每年具体补贴对象由国家和省海洋与渔业局作出规定。 三、补贴标准 国家依据各省估算渔用柴油价格上涨情况安排下达补贴资金,省再根据数据库中各市渔船情况下达资金,并提出每千瓦功率补助标准供各市参考。我市按照省下达的国家补助资金,结合本市渔船实际功率数,以元/千瓦为单位,测算出本市补贴标准。远洋渔船则由国家和省直接安排资金给远洋企业。 四、申报指南 (一)申报。 渔业船舶所有人填写《广东省渔用柴油补贴申请表》,向船籍港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或渔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交验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捕捞许可证和身份证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养殖船还应交验水域滩涂养殖证使用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受理。 船籍港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级渔政部门或地级渔政部门代表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渔民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三)审核。 由渔政部门和渔业行政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渔用柴油补贴工作审核小组,对《广东省渔用柴油补贴申请表》、有关证件进行审核。 (四)前期公示。 经审核同意送本级财政部门的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金额,区(县级市)级渔政部门要在渔民群众相对集中并容易看得见的公共场所(如渔村村委会、渔港、水产品交易市场和渔政办证大厅等)张榜公示。公示有效时间不少于7天,并同时公布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机关监察部门的举报电话。 (五)报批。 经公示无异议后,以区(县级市)级或地级市海洋与渔业部门的名义将拟补贴对象的名单和补贴金额汇总报送同级财政,由财政报经同级政府审批。经当地政府有关领导审批后,再由财政部门委托银行将补贴款直接打入渔业船舶所有人的银行账户。 (六)后期公示。 财政部门将补贴款下达到渔业船舶所有人的银行账户后,渔政部门再次将已补贴对象的名单和补贴金额按第(四)款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时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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