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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学校制度的核心是依法办学 刘永平

 清源渭水 2014-06-26
                                   潍坊市奎文区教育局局长

       现代学校制度是借鉴了现代企业制度提出的一个名词。是依据时代特点和社会发展要求,围绕建设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和功能,富有教育活力和创造力的学校这一育人主体,建立起来的学校管理体制和制度体系。
  现代学校制度,好就好在像现代企业制度突出了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一样,强调突出学校在育人过程和教育体系中的主体地位。这恰恰契合了当前我国教育存在问题的症结,即学校作为一个实质上的行政层级单位,缺少办学自主权,育人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尊重。这既是“千校一面”的根源,也是我们学生缺少创新能力的根源。
  奎文区从2008年开始进行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探索。经过3年多的实践,全区教育形势和教育生态持续优化,广大教职工的精神状态,特别是校长队伍的精神状态焕然一新,各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内涵都有了明显提高。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明确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依法办学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时代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学校制度的核心内容。为全面实现依法办学,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区教育局首先组织全区教职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研讨,统一思想,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师的法定职责、权利,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要加快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作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应是为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提供标准的办学条件,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办学行为,积极为学校创设依法自主发展的良好环境。作为学校,其主要职责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学校发展目标和发展策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构建现代学校制度,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按照法律的原则和规定,理顺关系,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宏观管理、学校按照章程自主办学、社会参与监督的现代学校管理体制。
  二、以健全学校章程、规划和制度体系为突破口,促进学校依法办学
  《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工作中,我们提出了“从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制度体系入手,探索构建政校之间、社校之间、学校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规范。”即围绕政府与学校、学校与社会、学校内部这三个层面,构建新的制度和规范。
  现代学校制度要求把学校作为育人主体。学校办得如何,管理水平高低,体现了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成效。因此,从一开始我们就把工作重点放在学校,帮助校长和教师们学习管理理论,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学习,统一了思想,即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增加学校内涵,必须从常规管理开始,必须对传统的学校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在此基础上,我们选择了不同类型的学校先行试点,然后全面铺开。2009年,全区中小学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完善了学校章程、三年发展规划,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对学校章程和三年发展规划逐一进行审核审批,保证学校章程和规划的全面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在学校章程和规划制定完成后,全区中小学依据章程逐步健全内部管理机构,明晰校长、学校党组织、教代会的关系和职责,完善学校内部规章制度,构建起规范、系统、科学的学校管理制度体系。在学校层面形成依据章程,按照学校发展规划依法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发展的运行机制。
  三、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发展
  温家宝总理指出,“我们提倡学校自主办学,不是说对学校放任不管,而是如何管,以什么手段管,管到什么程度的问题。”“政府的管理应该是宏观管理而不是微观管理,应该是间接管理而不是直接管理。”长期以来,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管理基本是通过直接管理的方式实现的。教育行政部门事无巨细,直接参与学校管理,缺乏服务意识。学校的育人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学校领导者和教师的办学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让学校失去了自主发展的权利,学生失去了个性发展的空间。使很多条件各不相同的学校办得千篇一律,没有自己的办学特色。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发展,我们主要把握了两点,即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坚持依法行政。工作中,转变对学校的管理方式和内容,依法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最大限度地放权给学校,助推学校按照教育规律,依据章程自主发展。近年我们改变直接参与学校管理的传统方式,从具体的教育管理事务中逐步退出,把搞好服务作为教育部门的职责,服务学校、服务家长、服务社会,减少对学校工作不必要的干预,让校长有精力和空间去思考、管理学校的内部事务。还把涉及全局的重点工作、创新工作实行了项目管理,以课题引领、业务指导等方式为学校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及信息服务。在教育局层面建立起依法行政、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发展。
  四、搞好评价监督,保证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落到实处
  依法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和办学效果的监督评价,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工作中,我们探索建立了以教育行政部门督导评价为主,以社会参与监督为辅的评价监督体系,以保证学校章程和规划落到实处。
  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评价,是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业绩的主要手段。我们根据学校依法自主发展的要求,改变过去“一把尺子量学校”的督导评估模式,实施发展性督导评估。评估分基础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基础性指标就是每所学校根据教育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办学规范和办学标准,注重的是横向比较;发展性指标是各学校根据章程和规划确定的个性发展目标的实施情况,注重的是纵向比较。
  社会监督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监督评价的补充。长期以来,社会对学校的监督机制和支持系统相对缺乏,家长和社会的知情、参与机会较少,缺乏参与办学和监督办学的制度安排。而学校的发展不是孤立的,必须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和人的发展需求,及时调整办学行为,调整教育教学方式。因此,围绕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我们积极赋予学生、家长和所在社区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应有权力,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学校所在社区和特约教育监督员队伍等作用,参与教育督导,监督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学生、家长合法权益。
  依法办学始终是我们工作的根本原则。3年多的探索,我区教育工作发生了显著变化,呈现出有益的发展态势。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发展的工作运行模式,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得到了加强,调动了广大校长、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学校民主开放的管理氛围更加浓厚,教育特色和办学风格开始显现。
 《中国教育报》201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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