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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网经菩萨戒略注:第二盗戒

 淡定之妙湛精舍 2014-06-27

第二盗戒

 

有主之物,不论一针一草,予而取,不名为盗,不问,不予而取,名之为盗。盗有主之物,令主人受损失,心内愁苦,故佛制戒。

 

菩萨安贫守道,不妄以强力取人财物,不但不取,而且善观物理:六尘他物,六根不染,六根清净;三界他物,心性不染,三界顿超。菩萨在世出世,非礼不视,非礼不听,非礼不言,非礼不动,谨守威仪,严护细行,如日月行空不住空,莲花出水不染水,菩萨死尽偷心,他物不取,在俗离俗,居尘出尘,独尊己灵,不与万法为侣,一切尽舍,方见本来,然后再修檀波罗密,内施外施,庄严净土,普济群萌。

 

是以如来制戒,一切不偷,然后行施,福如大海矣。

 

若佛子,自盗,教人盗,方便盗,咒盗。

 

非分而偷,不予而取,皆名为盗,取他物超过五钱,犯重。

 

自盗者,自手取他物离本处,即名为自盗。教人为我而取,教人取他物,名教人盗。

 

方便盗者,用种种心思计谋,夺他物入己者,如诡骗人,巧取暗夺,借而不遗,寄而不予,偷龙转凤,皆名方便盗。

 

咒盗者,役使鬼神,取他财物,归自己有,皆名咒盗。

 

盗因,盗缘,盗法,盗业。

 

盗因属贪心,盗缘助成,如月黑风高,或趁火打劫,凡有利于行事者,皆名盗缘。盗法者,劫夺、暗偷秘取、抢、骗、抛砖引玉、走私漏税,皆名盗法。

 

物离本处,作为己有,是时心震动,盗业即成。

 

乃至鬼神有主,劫贼物,一切财物,一针一草,不得故盗。

 

有些人喜欢以物奉献鬼神,则鬼神认为是自己的物,决不可盗,劫贼盗回来之物,劫贼认物为己有,亦不可盗。

 

一切有主之财物,不论一针一草,不得故意盗取,故意盗取者,如物有主,不予而取,犯盗;不故意盗者,好友之物,虽未问许,取而用之,友必同意,不名故盗。

 

寺院中僧众之物分两类:1、十方常住僧物,十方僧人皆有份,如米、面等,十方僧人皆可受食,若不问而取,即取十方僧物,于十方僧结罪,其罪无边,需向十方每一位僧人前求忏悔,才可灭罪。华聚菩萨云:五逆十恶,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

 

2、现前僧物,现前不是指十方,若施主拿物到寺院供养现前僧,如寺院现前有一百位僧人,物便属一百人所有,未羯磨前而取,便是盗取一百位僧人之物,需向一百位现前僧人忏罪,若羯磨以后分与,才是自己所有。

 

其三宝物,伽蓝菩萨守护,盗三宝物,日长三分,夜长七分,一日一夜,对充利息,因果甚大。昔日杨和尚拿了常住一张纸,三年后,伽蓝菩萨算帐,还一疋绢。

 

丛林库房内有一对联:长岐灯盏明千古,宝寿生姜辣万年。可作明鉴。

 

又,父母师长物,应供养而反盗取,其罪亦大。

 

而菩萨应生佛性孝顺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乐。

 

此乃菩萨所应作持,作即持戒,止即名犯,菩萨行善,普利群生,所以应生佛性中孝顺心,及慈悲心,助一切人布施,使得人天之福,更施财物与众生,令得眼前之乐,方名菩萨作持。

 

而反更盗人财物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菩萨不助人布施,而反更盗人财物,今人痛苦失乐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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