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基层社会治理问题的若干思考

 蓝之星 2014-07-1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标志着国家改革进入了一个历史新阶段。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社会基础,也是国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有助于为国家改革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

为何提治理?一是传统社会管理空间位移。过去不是没有社会管理,但主要结构在职业空间里,社区只是单位体制的附庸和补充。现在,两个空间的位置做了互换。社区在整个社会管理中的地位、作用日益凸显。在社区这个单元里,人与人的关系以及利益处理机制完全不同于单位化、行政化的模式,需要新的设计。二是行政体制存在先天缺陷。面对日益多元化的社会阶层、社会需求,政府的行政管理越来越不适应。首先是政府公共服务提供的往往是标准产品,难以满足日益多元化的非标需求,结果造成大量的社会需求成为制度、政策的“溢出”部分。其次是政府管理属于科层制、宝塔式的管理,处理社会问题的效率难以跟上社会变化的节奏。再次是政府的职能“盲区”,难以应对综合性越来越强的社会问题。三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大的机构改革已进行多轮,但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越来越多,主要原因还是社会发育不够,政府职能转变缺乏合格的社会主体承接。群众利益诉求的碎片化,也与社会诉求表达组织化程度低,缺乏社会有效整合机制有关。事实上,社会治理水平的滞后,已成为改革发展稳定深化的瓶颈。

治理的基础是什么?一是公共空间正在萎缩。私人财富不断增加,对社区组织的依赖度下降,原来单位制下的公共物品不断私有化,如住房商品化、电表分户化等。在这些情况下,公共意识的形成、公共话题的捕捉、公共参与机制的形成,就显得相对困难。公共空间实际上在不断缩小,显然这大大增加了治理的成本。二是传统自治组织式微。居委会是传统意义上基层社会最大的自治组织,其地位作用得到法律的固化,但实际上这个情况已有很大改变。居委会缺认同、缺机制、缺能力、缺资源。严格讲,居委会的自治作用在退化。三是各种治理关系错位。首先是自治主体。即便我们界定居委会仍然是一个自治主体,但也绝对不是唯一一个。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各种文化团队等组织的社会影响力正在互换位置。其次是社区服务。政府的公共服务、市场的有偿服务、社会的互助服务各自边界在哪里,相互关系又是什么,都不太清楚。再次,党的工作层次也不清晰。政权层面、社会层面、组织自身层面,党的工作重点和机制有何区别,也不是很明确。

治理的路径在哪里?一是倡导系统思维。在目前转型期,确定工作重点,考虑资源投放,不宜人为地分轻重主次,既不能对传统体制全盘否定,也不能守着传统格局不放,而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更多做融合的工作。二是发展协商民主。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由原来政府一个主体、行政一个手段,转变为政府、市场、社会三个主体,不再是自上而下的控制,而是各主体平等参与,协商机制就是保障这一治理结构正常运作的重要制度。三是推进法治建设。单一社会结构向多元社会的转型,需要建立新的社会关系和秩序,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制。在原来社会事务由政府统包统揽的情况下,政府与社会事务经办人的关系是上下级关系,运作的机制就是文件。实行社会治理后,政府与社会事务经办主体的关系不再是上下级关系,更多的是契约、合同关系。此外,随着社会主体的大量发育和作用的扩大,也需要建立除行业自律以外的更为规范的约束机制,这就会大大激发全社会对法治的需求。从法治的角度讲,当务之急就是要确立与社会治理相匹配的法治理念、法治导向与法治环境。

(作者系上海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