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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农业信息网

 yzltf 2014-07-14
石屏县财政局和扶贫办积极探索和创新有助于提高扶贫专项资金效益的使用和管理模式,提高扶贫开发成效,制定了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制度、措施、办法,建立健全了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常态化机制。
  加强和完善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和县级报账制。一是实行资金专账管理。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坚持先审批后使用,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资金封闭运行。二是严格报账资料审核。对于完工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报账提款,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报账资料后,严格审核验收关,所有报账凭证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账。严格审查支出的原始凭证,对用款单位提供的虚假票据,一律拒拨、拒付。三是严格资金直达管理。对通过审核验收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由县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健全和完善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坚持扶贫资金项目到村到户的原则,发挥群众的扶贫工作主体作用,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管理权,项目的选择、立项、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有群众参与。项目确定后要全面公示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期限、投资额度、资金来源、主管单位等,实行阳光操作,增强财政扶贫项目实施的透明度。2012年实施的59个扶贫项目在项目村进行了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建立监管部门协查联动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加大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力度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和落实由监察、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多部门参加的协查制度,县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将定期不定期地共同组织对重点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从各自的职责和重点出发,共同加大对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加大交叉检查、联合检查的力度,切实提高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和实施效果。进一步发挥乡镇财政所,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作用,建立健全对扶贫项目巡查机制。
  加强扶贫资金项目法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项目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扶贫资金投向和管理要求使用好资金,实施好项目;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负起扶贫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及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擅自调项、截留、挪用、骗取、贪污扶贫资金等行为,将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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