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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并不是女职工的绝对保护伞

 昵称15482340 2014-07-15


    生活的步伐迈的越来越快,女性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所谓上得了厅堂,下得了厨房,杀得了木马,翻得了围墙,开得起汽车,买得起洋房,斗得过小三,打得过流氓,既是都市女性的标准。虽然如此,因为女性特殊的身体结构,在法律上仍处于弱者的一方。我们平常所说的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法律规定在此期间,企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以此来维护女性的利益。

 

1、“三期”的内容

(1)孕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北京市工资支付标准》第23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产假

    关于产假,在前期关于生育保险的文章中有详细的描述,各位朋友可以点开历史消息观看。产假一般情况下,98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产假。并且处于产假阶段的女性同胞还享有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福利。

 (3)哺乳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的时间。

     《劳动法》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原则上,企业不能解除“三期”期间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由此法条可以解读,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解除或者辞退劳动合同,但是特殊情况下除外。 

3、“三期”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三期期间,企业并不是一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法律维护女性职工的利益,是相对维护,并不是绝对的维护。以下情形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有重大的违纪行为,严重违反单位的制度章程时,即使是处于三期中的女性职工,企业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违反女性职工保护法,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给女性职工带来利益损害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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