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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管理有章可循

 yzmyong 2014-07-22
近日,记者从朝阳市教育部门获悉,市政府首次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与审批、建设与验收、管理与使用、师资配备与培训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要以建设标准化公办幼儿园为主,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的投入力度,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改造过程中,也要配套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意见》规定,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达到《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保证本住宅小区适龄儿童入园的需求。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规定,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布点配建标准原则上每5000人口以上小区要配套建设一所6班型及以上的标准化幼儿园。对组团开发区域或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小区每3000人,生源数量达到90人及以上规模,要建有3班型及以上规模的标准化幼儿园。开发区块如有未达到配套规模的,要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或根据需要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抗震设计规范和消防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建设,确保达标。
  《意见》规定,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公办幼儿园为主,公办幼儿园政府应按划拨方式无偿提供土地,对地上建筑物享受公办中小学建设相关减免税费政策,减免相关税费,同时,在土地出让金10%中提取建园资金,产权归政府所有。鼓励在城镇住宅小区举办民办性质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属个人产权,不享受政府按划拨方式无偿提供土地和在土地出让金10%中提取建园资金等政府优惠政策,对地上建筑物可以享受公办中小学建设相关减免政策。
  《意见》规定,凡经规划部门规划建设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也不得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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